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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全區社會救助入戶核查員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發布日期:2021年12月29日 來源:大武口區民政局
全區社會救助入戶核查員管理辦法
(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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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
2019年9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全區社會救助入戶核查員配備使用監督和管理,更好履行社會救助與核對業務服務職能,依據自治區民政廳、自治區編辦、自治區財政廳、自治區人社廳《關于推行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 加強基層經辦服務能力的實施意見》(寧民規發[2018]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規范和指導我區各級民政部門對社會救助入戶核查員進行配備使用監督與管理。
第三條?社會救助入戶核查員指通過政府購買服務配備并專職從事社會救助與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相關工作的人員。
第二章 人員配備
第四條?社會救助入戶核查員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配備,購買主體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接主體主要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門登記成立或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按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應劃入公益二類或生產經營類的事業單位法人和依法在市場監督管理或行業主管部門登記成立的企業、機構等社會力量。
第五條?各級民政部門負責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各級民政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法相關規定確定承接主體,各級民政部門核對機構履行指導和監管職責。自治區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和縣(市、區)民政部門監督承接主體履行主體責任。
第七條?原則上每個縣(市、區)民政局配備 2 名社會救助入戶核查員,每個鄉鎮(街道)配備1 名社會救助入戶核查員。
第八條?社會救助入戶核查員應政治合格、品行優良、遵紀守法、身體健康,無不良記錄,年齡在20—45歲以內,原則上應具有大專及以上文化程度,熟練計算機操作,城鄉退役士兵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應優先考慮當地人員和取得社會工作職業資格人員。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九條?承接政府購買社會救助入戶核查員服務的機構,負責人員的招募、崗前培訓和派遣工作。
第十條?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制定臨時接管預案,確保在承接主體無法正常履約情況下,有妥當的應對措施。
第十一條?社會救助入戶核查員主要從事縣(市、區)民政局、鄉鎮(街道)經辦各項社會救助業務的基礎數據采集與更新、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數據統計、檔案管理、核對資料整理上報、政策宣傳,配合課題調研、監督檢查及績效評價等相關工作。
第四章 人員監管
第十二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為政府購買社會救助入戶核查員工作的監管主體,負責對本單位及所轄鄉鎮(街道)的社會救助入戶核查員開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業務培訓,培訓應涉及且不限于政策法規、崗位職責、業務流程、信息安全、社會救助系統和核對信息系統功能、檔案管理與操作等內容。
第十三條?按照自治區民政廳相關管理要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建立政府購買社會救助入戶核查員服務績效指標評價機制,依據績效指標評價制度、綜合服務成效、項目管理、社會影響等內容,通過多主體、社會化、第三方等評價方式,對本單位及所轄鄉鎮(街道)的社會救助入戶核查員服務情況進行績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對承接主體進行動態管理。
第十四條?社會救助入戶核查員在崗期間須遵守社會救助和核對工作各項制度與規定,遵守所在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
第十五條?社會救助入戶核查員應在當地民政部門備案、簽署保密協議,自治區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中心制定保密協議統一模板,縣(市、區)民政部門具體實施。嚴禁違反規定獲取、泄露、偽造、篡改核對信息和相關文件,一經發現,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罰,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五章 經費保障
第十六條?各級民政部門要將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經費列入每年社會救助經費預算,從既有的社會救助工作經費或社會救助專項資金預算中統籌安排。資金主要用于社會救助入戶核查員招募及培訓、薪酬及保險、第三方評價等。
第十七條?社會救助入戶核查員工資待遇參考當地最低工資兩倍標準執行(含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五項社會保險)。
第十八條?縣(市、區)民政部門應嚴格遵守資金管理和使用相關規定,不得將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經費挪作他用。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自治區民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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