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大武口區綜合執法局行政權力和責任清單
索引號 | 640202087/2022-00012 | 文號 | 生成日期 | 2022-04-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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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大武口區綜合執法局 | 責任部門 | 大武口區綜合執法局 |
附件1:
石嘴山市大武口區綜合執法局行政權力和責任清單
一、行政許可
序號 | 職權 名稱 | 子項 名稱 | 基本編碼 | 職權依據 | 行使內容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追責情形 | 追責情形依據 | 擔責方式 | 擔責方式依據 |
1 | 關閉、閑置、拆除城市環衛設施許可 | 無 | 0114021000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 第五十五條建設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應當符合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標準。 鼓勵相鄰地區統籌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建設,促進生活垃圾處理設施跨行政區域共建共享。 禁止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應當經所在地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商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后核準,并采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676號修訂) 第二十二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04年) 第十四條 車站、機場、廣場、大型商場、公園、旅游景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城市加油站、高速公路和其他道路兩側的加油站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封閉環境衛生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征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并按照規定重建或者補建。 | 關閉、閑置、拆除城市環衛設施許可。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和機制,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span> 1-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2-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span> 2-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span> 3-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span> 3-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span> 4.《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span> 5-1.《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5.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2.《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span> 3.同2。 4.《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七條“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span> 5.《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6.《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三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span>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的;…”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4、對具有黨員資格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span> 6.參照追責情形依據。 |
2 | 從事生活垃圾(含糞便)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 無 | 0114022000 | 【國務院決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16年國務院令第671號修改) 附件第102項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實施機關: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部門規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修改) 第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十八條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 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經營協議應當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作為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第二十六條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投標等公平競爭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許可的決定,向中標人頒發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直轄市、市、縣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與中標人簽訂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經營協議,明確約定經營期限、服務標準等內容,并作為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的附件。 【部門規定】《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2011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修改) 五、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條件 ??1、從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審批條件 ??(1)申請人是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從事垃圾清掃、收集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00萬元,從事垃圾運輸的企業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300萬元; ??(2)機械清掃能力達到總清掃能力的20%以上,機械清掃車輛包括灑水車和清掃保潔車輛。機械清掃車輛應當具有自動灑水、防塵、防遺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裝車輛行駛及清掃過程記錄儀; ??(3)垃圾收集應當采用全密閉運輸工具,并應當具有分類收集功能; ??(4)垃圾運輸應當采用全密閉自動卸載車輛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擴散、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安裝行駛及裝卸記錄儀; ??(5)具有健全的技術、質量、安全和監測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6)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 ??(7)具有固定的辦公及機械、設備、車輛、船只停放場所。 ??2、從事城市生活垃圾處理服務審批條件 ??(1)申請人是依法注冊的企業法人,規模小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萬元,規模大于100噸/日的衛生填埋場和堆肥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焚燒廠的注冊資本不少于人民幣1億元。 | 從事生活垃圾(含糞便)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和機制,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span> 1-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2-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span> 2-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span> 3-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span> 3-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span> 4.《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span> 5-1.《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5.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2.《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span> 3.同2。 4.《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七條“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span> 5.《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6.《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三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span>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的;…”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4、對具有黨員資格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span> 6.參照追責情形依據。 |
3 |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 無 | 0114023000 | 【國務院決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16年國務院令第671號修改) 附件第101項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實施機關: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部門規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三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七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應當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獲得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后,方可處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請后的20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頒發核準文件;不予核準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的具體條件按照《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執行。 | 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和機制,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span> 1-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2-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span> 2-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span> 3-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span> 3-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span> 4.《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span> 5-1.《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5.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2.《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span> 3.同2。 4.《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七條“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span> 5.《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6.《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三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span>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的;…”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4、對具有黨員資格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span> 6.參照追責情形依據。 |
4 |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 | 無 | 0114024000 | 【行政法規】《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41號) 第二十一條 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下稱排水戶)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的,應當向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城鎮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重點對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的事項進行審查。 排水戶應當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 | 城鎮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和機制,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span> 1-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2-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span> 2-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span> 3-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span> 3-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span> 4.《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span> 5-1.《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5.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2.《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span> 3.同2。 4.《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七條“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span> 5.《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6.《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三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span>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的;…”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4、對具有黨員資格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span> 6.參照追責情形依據。 |
5 | 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方案審核 | 無 | 0114025000 | 【行政法規】《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41號) 第四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不得影響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查明工程建設范圍內地下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相關情況。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相關資料。 建設工程施工范圍內有排水管網等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護措施。 | 拆除、改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方案審核。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和機制,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span> 1-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2-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span> 2-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span> 3-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span> 3-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span> 4.《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span> 5-1.《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5.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2.《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span> 3.同2。 4.《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七條“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span> 5.《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6.《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三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span>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的;…”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4、對具有黨員資格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span> 6.參照追責情形依據。 |
6 |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 | 無 | 0114026000 | 【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676號修訂) 第十一條 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并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04年) 第二十四條 戶外廣告、霓虹燈、標語牌、畫廊、櫥窗、招牌、指示牌等設施的規格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其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應當保證安全、牢固,并保持其外形整潔、美觀。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自治區戶外廣告監督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公共場所設施的標志、招牌、戶外廣告牌應當內容文明健康,語言文字規范,外形美觀整潔,設置保證安全。 【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676號修訂) 第十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以及樹木上涂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準。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04年) 第二十八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臨街懸掛、張貼宣傳品等的,應當經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申請臨街懸掛、張貼宣傳品的,應當提交申請書和單位證明。申請書的內容包括宣傳的內容、懸掛地點、懸掛期限并加蓋單位印章。 ??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齊全,內容符合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應當及時書面作出決定。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受理本條規定的審批事項,不得收取費用。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臨街懸掛、張貼宣傳品的,應當保持外形整潔、美觀,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清除。 |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設施上懸掛、張貼宣傳品審批。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和機制,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span> 1-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2-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span> 2-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span> 3-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span> 3-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span> 4.《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span> 5-1.《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5.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2.《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span> 3.同2。 4.《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七條“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span> 5.《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6.《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三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span>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的;…”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4、對具有黨員資格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span> 6.參照追責情形依據。 |
7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 | 無 | 0114029000 | 【行政法規】《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 第三十條??未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須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按照規定占用。 ??第三十三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提交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簽發的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按照規定挖掘。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批準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損壞城市道路;占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清理占用現場,恢復城市道路原狀;損壞城市道路的,應當修復或者給予賠償。 ??第三十七條??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城市道路占用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同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根據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臨時占用城市道路的單位或者個人決定縮小占用面積、縮短占用時間或者停止占用,并根據具體情況退還部分城市道路占用費。 |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和機制,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span> 1-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2-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span> 2-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span> 3-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span> 3-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span> 4.《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span> 5-1.《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5.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2.《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span> 3.同2。 4.《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七條“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span> 5.《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6.《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三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span>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的;…”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4、對具有黨員資格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span> 6.參照追責情形依據。 |
8 | 依附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 | 無 | 0114030000 | 【行政法規】《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 ??第二十九條??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的,應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方可建設。 第三十三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提交城市規劃部門批準簽發的文件和有關設計文件,經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方可按照規定挖掘。 ??新建、擴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需要挖掘的,須經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三十四條??埋設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線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搶修,并同時通知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24小時內按照規定補辦批準手續。 第三十六條??經批準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期限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動位置、擴大面積、延長時間的,應當提前辦理變更審批手續。 ??第三十七條??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城市道路的,應當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交納城市道路占用費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 城市道路占用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報同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復費的收費標準,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同級財政、物價主管部門備案。 【部門規定】《建設部關于納入國務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2011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9號修改) 八、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條件 ??1、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2、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 3、有施工組織設計方案; ??4、有安全評估報告; ??5、有事故預警和應急搶救方案; ??6、有管線架設設計圖紙; 7、有橋梁專家審查委員會的審查意見。 | 依附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桿線等設施審批。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和機制,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span> 1-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2-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span> 2-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span> 3-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span> 3-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span> 4.《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span> 5-1.《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5.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2.《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span> 3.同2。 4.《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七條“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span> 5.《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6.《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三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span>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的;…”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4、對具有黨員資格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span> 6.參照追責情形依據。 |
9 | 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包括經過城市橋梁)審批 | 無 | 0114031000 | 【行政法規】《城市道路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 ??第二十八條??履帶車、鐵輪車或者超重、超高、超長車輛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事先須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軍用 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應當按照規定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 特殊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包括經過城市橋梁)審批。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和機制,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span> 1-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2-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span> 2-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span> 3-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span> 3-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span> 4.《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span> 5-1.《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2.《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span> 3.同2。 4.《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七條“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span> 5.《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6.《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三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span>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的;…”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具有黨員資格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6、《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span> 7.參照追責情形依據。 |
10 | 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 | 無 | 0114032000 | 【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7年國務院令676號修訂)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部門規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因建設等特殊需要,確需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的,應當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后,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 臨時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審批。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和機制,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span> 1-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2-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span> 2-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span> 3-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span> 3-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span> 4.《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span> 5-1.《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5.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2.《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span> 3.同2。 4.《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七條“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span> 5.《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6.《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三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span>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的;…”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4、對具有黨員資格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span> 6.參照追責情形依據。 |
11 | 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 | 無 | 0114033000 | 【國務院決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16年國務院令671號修訂) 附件第109項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實施機關: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設施行政主管部門。 | 城市橋梁上架設各類市政管線審批。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和機制,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span> 1-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2-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機關能夠當場作出決定的,應當當場作出書面的行政許可決定。根據法定條件和程序,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行政機關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核查?!?/span> 2-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六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時,發現行政許可事項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聽取申請人、利害關系人的意見?!?/span> 3-1.《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span> 3-2.《行政許可法》第三十八條“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span> 4.《行政許可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span> 5-1.《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行政機關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公眾有權查閱行政機關監督檢查記錄?!?/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5.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辦理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8、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六)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2.《行政許可法》第七十四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三)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span> 3.同2。 4.《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七條“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span> 5.《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6.《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三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span>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的;…”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4、對具有黨員資格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span> 6.參照追責情形依據。 |
二、行政處罰
序號 | 職權 名稱 | 子項 名稱 | 基本編碼 | 職權依據 | 行使內容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追責情形 | 追責情形依據 | 擔責方式 | 擔責方式依據 |
1 | 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將危險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處罰 | 無 | 0214225000 | 【部門規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O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 對將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將危險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垃圾的處罰。 | 1.立案責任:對涉嫌違法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1.《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span>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2-2.《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span> 3.《行政處罰法》五十七“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 4-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 4-2.《行政處罰法》四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span> 4-3.《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一)較大數額罰款;(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 6.《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7-2.《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2.《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一)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4.《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的;……” 5-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或監督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四)顯失公正、明顯不當的;”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8.《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九條“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10.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視情節輕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批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暫扣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注銷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行政執法權為本單位或者個人謀取私利的;(二)涂改、轉借行政執法證的;(三)失職或者越權,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引起行政賠償,致使國家遭受損失的;(五)干擾、拒絕和阻撓行政執法監督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舉報、投訴的;(七)拒不執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決定的;(八)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span>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立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辦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4、給予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等責任追究; 5、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6、對具有黨員資格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6.《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span>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視情節輕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批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暫扣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注銷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5.《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6.《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二)對行政機關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span>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費用。8.參照追責情形依據。 |
2 | 對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的處罰 | 無 | 0214220000 | 【行政法規】《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正) 第三十八條 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并處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04年) 第十四條 車站、機場、廣場、大型商場、公園、旅游景點、文化體育娛樂場所、城市加油站、高速公路和其他道路兩側的加油站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配套建設的公共廁所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投入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毀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封閉環境衛生設施。因城市建設確需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征得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并按照規定重建或者補建。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款規定,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并處五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侵占、毀壞、封閉環境衛生設施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處二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 對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的處罰。 | 1.立案責任:對涉嫌違法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1.《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span>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2-2.《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span> 3.《行政處罰法》五十七“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 4-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 4-2.《行政處罰法》四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span> 4-3.《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一)較大數額罰款;(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 6.《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7-2.《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2.《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一)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4.《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的;……” 5-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或者監督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四)顯失公正、明顯不當的;”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8.《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九條“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10.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視情節輕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批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暫扣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注銷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行政執法權為本單位或者個人謀取私利的;(二)涂改、轉借行政執法證的;(三)失職或者越權,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引起行政賠償,致使國家遭受損失的;(五)干擾、拒絕和阻撓行政執法監督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舉報、投訴的;(七)拒不執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決定的;(八)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span>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立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辦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4、給予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等責任追究; 5、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6、對具有黨員資格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6.《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span>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視情節輕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批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暫扣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歸于處分,并由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注銷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5.《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6.《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二)對行政機關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span>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費用。8.參照追責情形依據。 |
3 | 對衛生責任區責任人不履責的處罰 | 無 | 0214221000 |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2004年) 第四十七條 違反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規定,責任人不履行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泔水和糞便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拒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 對衛生責任區責任人不履責的處罰。 | 1.立案責任:對涉嫌違法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1.《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span>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2-2.《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span> 3.《行政處罰法》五十七“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 4-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 4-2.《行政處罰法》四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span> 4-3.《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一)較大數額罰款;(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 6.《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7-2.《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2.《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一)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4.《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的;……” 5-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或監督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四)顯失公正、明顯不當的;”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8.《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九條“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10.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視情節輕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批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暫扣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注銷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行政執法權為本單位或者個人謀取私利的;(二)涂改、轉借行政執法證的;(三)失職或者越權,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引起行政賠償,致使國家遭受損失的;(五)干擾、拒絕和阻撓行政執法監督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舉報、投訴的;(七)拒不執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決定的;(八)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span>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立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辦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4、給予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等責任追究; 5、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6、對具有黨員資格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6.《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span>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視情節輕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批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暫扣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注銷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5.《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6.《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二)對行政機關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span>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費用。8.參照追責情形依據。 |
4 | 對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處罰 | 無 | 0214226000 | 【部門規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二十一條 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對建筑垃圾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處罰。 | 1.立案責任:對涉嫌違法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1.《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span>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2-2.《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span> 3.《行政處罰法》五十七“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 4-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 4-2.《行政處罰法》四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span> 4-3.《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一)較大數額罰款;(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 6.《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7-2.《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2.《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一)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4.《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的;……” 5-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或監督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四)顯失公正、明顯不當的;”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8.《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九條“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10.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視情節輕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批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暫扣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注銷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行政執法權為本單位或者個人謀取私利的;(二)涂改、轉借行政執法證的;(三)失職或者越權,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引起行政賠償,致使國家遭受損失的;(五)干擾、拒絕和阻撓行政執法監督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舉報、投訴的;(七)拒不執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決定的;(八)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span>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立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辦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4、給予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等責任追究; 5、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6、對具有黨員資格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6.《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span>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視情節輕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批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暫扣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注銷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5.《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6.《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二)對行政機關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span>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費用。8.參照追責情形依據。 |
5 | 對在運輸建筑垃圾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罰 | 無 | 0214228000 | 【部門規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二十三條 處置建筑垃圾的單位在運輸建筑垃圾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 對在運輸建筑垃圾沿途丟棄,遺撒建筑垃圾的處罰。 | 1.立案責任:對涉嫌違法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1.《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span>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2-2.《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span> 3.《行政處罰法》五十七“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 4-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 4-2.《行政處罰法》四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span> 4-3.《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一)較大數額罰款;(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 6.《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7-2.《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2.《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一)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4.《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的;……” 5-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或者監督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四)顯失公正、明顯不當的;”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8.《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九條“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10.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視情節輕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批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暫扣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注銷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行政執法權為本單位或者個人謀取私利的;(二)涂改、轉借行政執法證的;(三)失職或者越權,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引起行政賠償,致使國家遭受損失的;(五)干擾、拒絕和阻撓行政執法監督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舉報、投訴的;(七)拒不執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決定的;(八)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span>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立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辦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4、給予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等責任追究; 5、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6、對具有黨員資格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6.《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span>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視情節輕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批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暫扣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注銷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5.《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6.《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二)對行政機關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span>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費用。8.參照追責情形依據。 |
6 |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處罰 | 無 | 0214229000 | 【部門規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二十四條 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市建筑垃圾處置核準文件的處罰。 | 1.立案責任:對涉嫌違法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1.《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span>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2-2.《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span> 3.《行政處罰法》五十七“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 4-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 4-2.《行政處罰法》四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span> 4-3.《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一)較大數額罰款;(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 6.《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7-2.《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2.《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一)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4.《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的;……” 5-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或者監督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四)顯失公正、明顯不當的;”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8.《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九條“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10.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視情節輕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批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暫扣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注銷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行政執法權為本單位或者個人謀取私利的;(二)涂改、轉借行政執法證的;(三)失職或者越權,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引起行政賠償,致使國家遭受損失的;(五)干擾、拒絕和阻撓行政執法監督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舉報、投訴的;(七)拒不執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決定的;(八)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span>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立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辦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4、給予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等責任追究; 5、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6、對具有黨員資格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6.《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span>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視情節輕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批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暫扣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注銷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5.《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6.《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二)對行政機關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span>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費用。8.參照追責情形依據。 |
7 | 對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處罰 | 無 | 0214231000 | 【部門規章】《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2005年建設部令第139號)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 對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處罰。 | 1.立案責任:對涉嫌違法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1.《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span>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2-2.《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span> 3.《行政處罰法》五十七“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 4-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 4-2.《行政處罰法》四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span> 4-3.《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一)較大數額罰款;(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 6.《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7-2.《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2.《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一)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4.《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的;……” 5-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或者監督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四)顯失公正、明顯不當的;”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8.《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九條“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10.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視情節輕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批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暫扣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注銷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行政執法權為本單位或者個人謀取私利的;(二)涂改、轉借行政執法證的;(三)失職或者越權,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引起行政賠償,致使國家遭受損失的;(五)干擾、拒絕和阻撓行政執法監督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舉報、投訴的;(七)拒不執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決定的;(八)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span>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立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辦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4、給予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等責任追究; 5、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6、對具有黨員資格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6.《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span>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視情節輕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批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暫扣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注銷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5.《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6.《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二)對行政機關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span>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費用。8.參照追責情形依據。 |
8 | 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處罰 | 無 | 0214232000 | 【部門規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修改) 第十條 從事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公園、商店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對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環境衛生設施標準配套建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處罰。 | 1.立案責任:對涉嫌違法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1.《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span>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2-2.《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span> 3.《行政處罰法》五十七“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 4-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 4-2.《行政處罰法》四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span> 4-3.《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一)較大數額罰款;(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 6.《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7-2.《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2.《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一)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4.《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的;……” 5-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或者監督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四)顯失公正、明顯不當的;”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8.《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九條“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10.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視情節輕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批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暫扣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注銷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行政執法權為本單位或者個人謀取私利的;(二)涂改、轉借行政執法證的;(三)失職或者越權,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引起行政賠償,致使國家遭受損失的;(五)干擾、拒絕和阻撓行政執法監督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舉報、投訴的;(七)拒不執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決定的;(八)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span>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立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辦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4、給予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等責任追究; 5、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6、對具有黨員資格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6.《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span>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視情節輕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批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暫扣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注銷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5.《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6.《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二)對行政機關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span>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費用。8.參照追責情形依據。 |
9 | 對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處罰 | 無 | 0214234000 | 【部門規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修改)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有必要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的,必須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準,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對未經批準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處罰。 | 1.立案責任:對涉嫌違法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1.《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span>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2-2.《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span> 3.《行政處罰法》五十七“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 4-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 4-2.《行政處罰法》四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span> 4-3.《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一)較大數額罰款;(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 6.《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7-2.《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2.《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一)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4.《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的;……” 5-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或者監督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四)顯失公正、明顯不當的;”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8.《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九條“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10.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視情節輕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批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暫扣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注銷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行政執法權為本單位或者個人謀取私利的;(二)涂改、轉借行政執法證的;(三)失職或者越權,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引起行政賠償,致使國家遭受損失的;(五)干擾、拒絕和阻撓行政執法監督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舉報、投訴的;(七)拒不執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決定的;(八)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span>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立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辦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4、給予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等責任追究; 5、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6、對具有黨員資格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6.《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span>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視情節輕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批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暫扣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注銷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5.《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6.《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二)對行政機關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span>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費用。8.參照追責情形依據。 |
10 | 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 無 | 0214235000 | 【部門規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修改)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地點、時間等要求,將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廢舊家具等大件垃圾應當按規定時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 城市生活垃圾實行分類收集的地區,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分類要求,將生活垃圾裝入相應的垃圾袋內,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場所。 賓館、飯店、餐館以及機關、院校等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本單位產生的餐廚垃圾,并交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企業運至規定的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場所。 禁止隨意傾倒、拋灑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以上行為的,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 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處罰。 | 1.立案責任:對涉嫌違法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1.《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span>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2-2.《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span> 3.《行政處罰法》五十七“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 4-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 4-2.《行政處罰法》四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span> 4-3.《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一)較大數額罰款;(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 6.《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 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7-2.《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2.《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一)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4.《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的;……” 5-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或者監督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四)顯失公正、明顯不當的;”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8.《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九條“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10.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視情節輕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批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暫扣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注銷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行政執法權為本單位或者個人謀取私利的;(二)涂改、轉借行政執法證的;(三)失職或者越權,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引起行政賠償,致使國家遭受損失的;(五)干擾、拒絕和阻撓行政執法監督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舉報、投訴的;(七)拒不執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決定的;(八)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span>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立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辦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4、給予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等責任追究; 5、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6、對具有黨員資格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6.《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span>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視情節輕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批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暫扣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注銷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5.《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6.《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二)對行政機關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span>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費用。8.參照追責情形依據。 |
11 | 對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處罰 | 無 | 0214236000 | 【部門規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年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4號修改) 第十七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服務許可證的企業,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活動。 第二十五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服務許可證,不得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活動。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3萬元的罰款。 | 對未經批準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或者處置活動的處罰。 | 1.立案責任:對涉嫌違法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1.《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span>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2-2.《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span> 3.《行政處罰法》五十七“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 4-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 4-2.《行政處罰法》四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span> 4-3.《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一)較大數額罰款;(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 6.《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7-2.《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2.《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一)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4.《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的;……” 5-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或者監督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四)顯失公正、明顯不當的;”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8.《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九條“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10.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視情節輕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批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暫扣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注銷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行政執法權為本單位或者個人謀取私利的;(二)涂改、轉借行政執法證的;(三)失職或者越權,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引起行政賠償,致使國家遭受損失的;(五)干擾、拒絕和阻撓行政執法監督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舉報、投訴的;(七)拒不執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決定的;(八)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span>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立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辦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4、給予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等責任追究; 5、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6、對具有黨員資格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6.《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span>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視情節輕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批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暫扣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注銷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5.《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6.《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二)對行政機關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span>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費用。8.參照追責情形依據。 |
12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罰 | 無 | 0214237000 | 【部門規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年建設部令第24號修正)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衛生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對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生活垃圾的處罰 | 1.立案責任:對涉嫌違法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1.《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span>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2-2.《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span> 3.《行政處罰法》五十七“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 4-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 4-2.《行政處罰法》四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span> 4-3.《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一)較大數額罰款;(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 6.《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7-2.《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2.《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一)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4.《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的;……” 5-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或者監督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四)顯失公正、明顯不當的;”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8.《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九條“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10.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視情節輕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批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暫扣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注銷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行政執法權為本單位或者個人謀取私利的;(二)涂改、轉借行政執法證的;(三)失職或者越權,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引起行政賠償,致使國家遭受損失的;(五)干擾、拒絕和阻撓行政執法監督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舉報、投訴的;(七)拒不執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決定的;(八)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span>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立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辦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4、給予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等責任追究; 5、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6、對具有黨員資格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6.《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span>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視情節輕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批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暫扣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注銷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5.《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6.《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二)對行政機關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span>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 行政機關違反本規定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全部或者部分賠償費用。8.參照追責情形依據。 |
13 | 對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規定義務的處罰 | 無 | 0214238000 | 【部門規章】《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2015年建設部令第24號修正) 第二十條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照環境衛生作業標準和作業規范,在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 (二)將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運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認可的處置場所; (三)清掃、收運城市生活垃圾后,對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及時保潔、復位,清理作業場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和周邊環境的干凈整潔; (四)用于收集、運輸城市生活垃圾的車輛、船舶應當做到密閉、完好和整潔。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的企業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處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規定處理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氣、廢渣、粉塵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備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備、設施,保證設施、設備運行良好; (五)保證城市生活垃圾處置站、場(廠)環境整潔; (六)按照要求配備合格的管理人員及操作人員; (七)對每日收運、進出場站、處置的生活垃圾進行計量,按照要求將統計數據和報表報送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八)按照要求定期進行水、氣、土壤等環境影響監測,對生活垃圾處理設施的性能和環保指標進行檢測、評價,向所在地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報告檢測、評價結果。 第四十五條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處置企業不履行《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義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對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的企業不履行規定義務的處罰。 | 1.立案責任:對涉嫌違法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1.《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span>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2-2.《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span> 3.《行政處罰法》五十七“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 4-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 4-2.《行政處罰法》四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span> 4-3.《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 “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一)較大數額罰款;(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 6.《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書載明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7-2.《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合法權益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在制止以及查處違法案件中受阻,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報告而未報告的; 6、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7、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9、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10、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2.《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一)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4.《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的;……” 5-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監督機關或者監督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四)顯失公正、明顯不當的;”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8.《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九條“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10.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視情節輕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批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暫扣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注銷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利用行政執法權為本單位或者個人謀取私利的;(二)涂改、轉借行政執法證的;(三)失職或者越權,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經濟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四)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引起行政賠償,致使國家遭受損失的;(五)干擾、拒絕和阻撓行政執法監督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受理舉報、投訴的;(七)拒不執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執行行政執法監督決定的;(八)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span>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立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辦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4、給予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等責任追究; 5、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6、對具有黨員資格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6.《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1.《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六條“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一)警告;(二)記過;(三)記大過;(四)降級;(五)撤職;(六)開除?!?/span> 2.《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主體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視情節輕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門批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暫扣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并由自治區司法行政部門注銷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執法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5.《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6.《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二)對行政機關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