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大武口區司法局行政權力和責任清單
索引號 | 640202039/2021-00010 | 文號 | 生成日期 | 2021-07-01 |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大武口區司法局 | 責任部門 | 大武口區司法局 |
一、行政處罰
序號 | 職權 名稱 | 子項 名稱 | 基本編碼 | 職權依據 | 行使內容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追責情形 | 追責情形依據 | 擔責方式 | 擔責方式依據 |
1 |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 | ??無 | 02B1135000 |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號修訂)? ????第三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三萬元: (一)超越業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 (二)違反規定不以基層法律服務所名義統一接受委托、統一收取服務費,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費憑證的; (三)冒用律師事務所名義執業的; (四)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五)偽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執業證的; (六)違反規定變更本所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八)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處置本所資產的; (九)聘用未獲準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的人員以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名義承辦業務的; (十)放縱、包庇本所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法違紀行為的; (十一)內部管理混亂,無法正常開展業務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第三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所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和司法部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三十九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責任。 ????第四十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實施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期滿后仍不能改正,不宜繼續執業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注銷。 | 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 | 1.立案責任:對涉嫌違法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1.《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span>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2-2.《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span> 3.《行政處罰法》五十七“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 4-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 4-2.《行政處罰法》四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span> 4-3.《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一)較大數額罰款;(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 6.《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span> 7-2.《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 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2.《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一)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4.《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的;……” 5-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四)顯失公正、明顯不當的;” 6.《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8.《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九條“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6.《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
2 |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 | ??無 | 02B1136000 |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 ????第四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并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罰款數額最高為三萬元: (一)超越業務范圍和訴訟代理執業區域的; (二)以貶損他人、抬高自己、虛假承諾或者支付介紹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的; (三)曾擔任法官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原任職法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師名義執業的; (五)同時在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律師事務所或者公證機構執業,或者同時在兩個以上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詐性的,仍為其提供幫助的; (八)在代理活動中超越代理權限或者濫用代理權,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訴訟、仲裁、行政裁決中,為雙方當事人或者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與當事人訂立的委托合同,拒絕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務義務,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十一)在調解、代理、法律顧問等執業活動中壓制、侮辱、報復當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二)不按規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虛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十四)以影響案件審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結果為目的,違反規定會見有關司法、仲裁或者行政執法人員,或者向其請客送禮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或者私自收取費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額外報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動中收受對方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財物或者與其惡意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十七)違反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有關制度規定,干擾或者阻礙司法、仲裁、行政執法工作正常進行的; (十八)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的; (十九)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故意協助委托人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二十)向有關司法人員、仲裁員或者行政執法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其行賄的; (二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予處罰的其他行為。 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上述行政處罰的同時,應當責令其改正。 ????第四十七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進行。 ????第四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司法部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 ????第四十九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層法律服務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一)有本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十三至第十七項規定行為,情節嚴重的; (二)有本辦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十八、十九、二十項規定行為之一的; (三)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 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收違法所得。 | 1.立案責任:對涉嫌違法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1.《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span>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2-2.《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span> 3.《行政處罰法》五十七“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 4-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 4-2.《行政處罰法》四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span> 4-3.《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一)較大數額罰款;(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 6.《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span> 7-2.《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2.《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一)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4.《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的;……” 5-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四)顯失公正、明顯不當的;” 6.《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8.《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九條“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6.《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
3 | 對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處罰 | 無 | 02090 26000 | 【行政法規】《法律援助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5號) 第二十七條?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2017年修正) 第三十五條?律師事務所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業整頓的處罰。 | 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業整頓 | 1.立案責任:對涉嫌違法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1.《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span>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2-2.《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span> 3.《行政處罰法》五十七“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 4-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 4-2.《行政處罰法》四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span> 4-3.《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一)較大數額罰款;(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 6.《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span> 7-2.《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2.《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一)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4.《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的;……” 5-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四)顯失公正、明顯不當的;” 6.《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8.《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九條“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6.《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
4 | 對律師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等行為的處罰 | 無 | 02090 27000 | 【行政法規】《法律援助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5號) 第二十八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 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可以并處所收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2017年修正) 第三十六條?律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一)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二)向受援人索要、收取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 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責令退還違法所得的財物,可以并處所收財物價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 1.立案責任:對涉嫌違法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1.《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span>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2-2.《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span> 3.《行政處罰法》五十七“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 4-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 4-2.《行政處罰法》四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span> 4-3.《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一)較大數額罰款;(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 6.《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span> 7-2.《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2.《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一)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4.《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的;……” 5-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四)顯失公正、明顯不當的;” 6.《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8.《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九條“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6.《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
5 | 未取得律師執業證書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處罰 | ??無 | 0209037000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2017年修正) 第五十五條?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的,由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沒收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 1.立案責任:對涉嫌違法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1.《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span>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2-2.《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span> 3.《行政處罰法》五十七“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 4-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 4-2.《行政處罰法》四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span> 4-3.《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一)較大數額罰款;(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 6.《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span> 7-2.《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2.《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一)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4.《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的;……” 5-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四)顯失公正、明顯不當的;” 6.《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8.《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九條“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6.《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
6 | 對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處罰 | ??無 | 0209025000 | 【行政法規】《法律援助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5號) 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一)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的;(三)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沒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2017年修正) 第三十二條 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二)向受援人索要、收取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三)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辦理法律援助事項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沒收;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給予處分;給予紀律處分;責令退還;予以沒收;責令追回。 | 1.立案責任:對涉嫌違法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二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機關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1.《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span> 符合立案標準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立案。 2-2.《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執法人員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應當主動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要求執法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執法人員不出示執法證件的,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有權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檢查。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并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 ?!?/span> 3.《行政處罰法》五十七“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處罰;(四)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 4-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 4-2.《行政處罰法》四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行政機關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給予更重的處罰。 ?!?/span> 4-3.《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一)較大數額罰款;(二)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三)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四)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五)其他較重的行政處罰;(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5.《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 6.《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行政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同意并簽訂確認書的,行政機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等送達當事人。 7-1.《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span> 7-2.《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依法處理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匯款劃撥抵繳罰款;(三)根據法律規定,采取其他行政強制執行方式;(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2.《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三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一)不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實施行政執法行為的;” 4.《行政處罰法》第八十二條“行政機關對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六)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的;……” 5-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四)顯失公正、明顯不當的;” 6.《行政處罰法》第七十六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四)違反本法第二十條關于委托處罰的規定的;(五)執法人員未取得執法證件的。行政機關對符合立案標準的案件不及時立案的,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理。 7.《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8.《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九條“行政機關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由財政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七條“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行政機關履行賠償義務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span> 5.《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6.《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
二、行政給付
序號 | 職權 名稱 | 子項 名稱 | 基本編碼 | 職權依據 | 行使內容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追責情形 | 追責情形依據 | 擔責方式 | 擔責方式依據 |
1 | 法律援助辦案人員辦案補貼的審核發放 | ??無 | 0509001000 | ????【行政法規】《法律援助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5號) 第二十四條?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后,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據需要調整。 | 對本級辦案人員辦案補貼的審核發放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法定程序和條件,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給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給付,說明理由。 4.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和機制,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法規】《法律援助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5號) 第二十四條?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在案件結案時,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有關的法律文書副本或者復印件以及結案報告等材料。 法律援助機構收到前款規定的結案材料后,應當向受指派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師或者接受安排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社會組織人員支付法律援助辦案補貼。 法律援助辦案補貼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參考法律援助機構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據需要調整。 《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2017年) ?第四條??法律援助經費應當??顚S?,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補貼條件的案卷不予發放補貼的; 2.未嚴格履行審查責任的; 3.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4.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5.索賄、受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6.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確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行政確認申請的;”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確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二)超越權限實施行政確認,或者將同一確認事項給予兩個以上申請人并重復出具確認證書,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確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三)行政確認程序違法,或者根據不確鑿、不充分的證據作出行政確認,造成不良后果的;” 5.《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二十條“(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6.《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形?!?/span>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對行政機關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 2-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
2 | 法律援助 | ??無 | 0509002000 | ????【行政法規】《法律援助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5號) ????第十八條?法律援助機構收到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理由。 | 提供法律援助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法定程序和條件,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對符合條件的,予以給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給付,說明理由。 4.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和機制,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法規】《法律援助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5號) 第四條?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和地方律師協會應當按照律師協會章程對依據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助。 ??第五條?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 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2017年)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其所確定的法律援助機構具體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機構或者法律援助人員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嚴格履行審查責任的; 3.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4.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5.索賄、受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6.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確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一)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行政確認申請的;”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確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二)超越權限實施行政確認,或者將同一確認事項給予兩個以上申請人并重復出具確認證書,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十七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確認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三)行政確認程序違法,或者根據不確鑿、不充分的證據作出行政確認,造成不良后果的;” 5.《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二十條“(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6.《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二十條“(九)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形?!?/span>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對行政機關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 2-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
三、行政檢查
序號 | 職權 名稱 | 子項 名稱 | 基本編碼 | 職權依據 | 行使內容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追責情形 | 追責情形依據 | 擔責方式 | 擔責方式依據 |
1 | 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檢查監督 | ??無 | 06B1508000 |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號修訂)? 第二十九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每年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年度考核。 第三十一條?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年度考核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依據本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 第三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后報送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或者由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第三十四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所的日常執業活動和內部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檢查,要求基層法律服務所報告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承擔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工作。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號修訂) ????第四十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年度考核。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年度考核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依據本辦法和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層法律服務所報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后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或者由基層法律服務所報所在地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第四十四條??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日常執業活動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執業情況進行檢查,要求有關人員報告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有關材料。司法所可以根據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承擔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指導監督的具體工作。 | 審查、檢查;年度考核。 | 1.檢查責任:依法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檢查監督檢查。? 2.處理責任: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責令立即糾正,依法予以處理。 3.歸檔責任:對檢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應當及時進行整理,立卷歸檔。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號) 第二十九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每年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年度考核。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進行年度考核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依據本辦法和有關規定制定。 第三十條?基層法律服務所接受年度考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本所工作總結報告和本年度工作計劃; (二)上年度本所財務報表; (三)《基層法律服務所執業證》副本; (四)司法行政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所的年度考核材料,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后報送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或者由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第三十二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在年度考核中,對有本辦法第三十六條所列行為、尚未處理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在年度考核中,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應當在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監督下,限期整改。期滿后仍不符合本辦法相關規定的,應當辦理注銷手續。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號) 第四十條??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年度考核。 對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年度考核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依據本辦法和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十一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加年度考核,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上年度執業情況和遵守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情況的個人總結; (二)基層法律服務所出具的執業表現年度考核意見; (三)《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 第四十二條??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年度考核材料,由基層法律服務所報經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查后報設區的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或者由基層法律服務所報所在地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未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2.發現存在問題未及時通知整改的; 3.監督檢查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4.在行政監督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二)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六)違反法定程序的。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監督機關或者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門對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其行政執法監督證,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失職或者越權,造成嚴重后果的;”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span> 6.《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監督檢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六)其他違法實施行政監督檢查的情形?!?/span>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檢查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對行政機關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
2 | 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監督檢查 | ??無 | 0609001000 |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2017年)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其所確定的法律援助機構具體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機構或者法律援助人員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 | 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機構或者法律援助人員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 | 1.檢查責任:依法對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進行檢查監督檢查。? 2.處理責任: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責令立即糾正,依法予以處理。 3.歸檔責任:對檢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應當及時進行整理,立卷歸檔。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2017年)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其所確定的法律援助機構具體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機構或者法律援助人員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未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2.發現存在問題未及時通知整改的; 3.監督檢查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4.在行政監督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二)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六)違反法定程序的。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監督機關或者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門對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其行政執法監督證,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失職或者越權,造成嚴重后果的;”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span> 6.《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監督檢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六)其他違法實施行政監督檢查的情形?!?/span>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檢查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對行政機關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
四、行政獎勵
序號 | 職權 名稱 | 子項 名稱 | 基本編碼 | 職權依據 | 行使內容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追責情形 | 追責情形依據 | 擔責方式 | 擔責方式依據 |
1 | 對優秀(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優秀(先進)調解員的獎勵 | ??無 | 0809001000 | ???【部門規章】《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獎勵辦法》(1991年司法部令第15號) 第七條?獎勵的審批權限 模范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模范人民調解員以及集體和個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準。 優秀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優秀人民調解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批準。 地(市)、縣級司法局(處)表彰的統稱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先進人民調解員,分別由地(市)、縣級司法局(處)批準。?? | 對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給予表彰、獎勵。 | 1.審核責任:按照相關規定對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獎勵條件進行審核。 2.公示責任:在一定范圍內,以適當形式公示符合表彰獎勵人員名單。 3.上報責任:將符合表彰獎勵的合格材料予以上報。 4.表彰責任:按照規定的標準、權限和程序進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部門規章】《人民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員獎勵辦法》(1991年司法部令第15號) 第七條?獎勵的審批權限 模范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模范人民調解員以及集體和個人的命名表彰,由司法部批準。 優秀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優秀人民調解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批準。 地(市)、縣級司法局(處)表彰的統稱先進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先進人民調解員,分別由地(市)、縣級司法局(處)批準。??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的; 2.未按程序擅自進行表彰獎勵的; 3.未按程序規定進行公示的; 4.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六)違反法定程序的?!?/span> 3同2。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審核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決定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對行政機關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 2-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
2 | 對事跡特別突出的法律服務所和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獎勵 | ??無 | 0809002000 |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號) ????第三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工作成績顯著、隊伍建設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號) ???第二十一條?對事跡特別突出的,可以報請有關司法行政機關給予表彰。 ???第四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對有突出事跡或者顯著貢獻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 對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給予表彰、獎勵 | 1.審核責任:按照相關規定對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獎勵條件進行審核。 2.公示責任:在一定范圍內,以適當形式公示符合表彰獎勵人員名單。 3.上報責任:將符合表彰獎勵的合格材料予以上報。 4.表彰責任:按照規定的標準、權限和程序進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號)? ?第三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對工作成績顯著、隊伍建設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層法律服務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8號)? 第四十五條??司法行政機關對有突出事跡或者顯著貢獻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的; 2.未按程序擅自進行表彰獎勵的; 3.未按程序規定進行公示的; 4.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六)違反法定程序的?!?/span> 3同2。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審核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決定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對行政機關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 2-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
3 | 對法律援助工作行政獎勵 | ??無 | 0809003000 |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2017年修正) 第七條 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 對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 1.審核責任:按照相關規定對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獎勵條件進行審核。 2.公示責任:在一定范圍內,以適當形式公示符合表彰獎勵人員名單。 3.上報責任:將符合表彰獎勵的合格材料予以上報。 4.表彰責任:按照規定的標準、權限和程序進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法規】《法律援助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5號) 第九條?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有關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2017年) 第七條第二款?對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的; 2.未按程序擅自進行表彰獎勵的; 3.未按程序規定進行公示的; 4.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六)違反法定程序的?!?/span> 3同2。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審核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決定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對行政機關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 2-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
4 | 對法治宣傳工作表彰、獎勵 | ??無 | 0809004000 |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制宣傳教育條例》(2005年)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 對組織或者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 1.審核責任:按照相關規定對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獎勵條件進行審核。 2.公示責任:在一定范圍內,以適當形式公示符合表彰獎勵人員名單。 3.上報責任:將符合表彰獎勵的合格材料予以上報。 4.表彰責任:按照規定的標準、權限和程序進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制宣傳教育條例》(2005年)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法治宣傳教育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的; 2.未按程序擅自進行表彰獎勵的; 3.未按程序規定進行公示的; 4.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六)違反法定程序的?!?/span> 3同2。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審核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決定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對行政機關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 2-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
5 | 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及優秀調解員的獎勵和表彰 | ??無 | 0809006000 | ???【法律】《人民調解法》(2011年)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 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 1.審核責任:按照相關規定對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獎勵條件進行審核。 2.公示責任:在一定范圍內,以適當形式公示符合表彰獎勵人員名單。 3.上報責任:將符合表彰獎勵的合格材料予以上報。 4.表彰責任:按照規定的標準、權限和程序進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人民調解法》(2011年)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人民調解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對有突出貢獻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人民調解員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的; 2.未按程序擅自進行表彰獎勵的; 3.未按程序規定進行公示的; 4.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四)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六)違反法定程序的?!?/span> 3同2。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審核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決定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對行政機關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 2-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
五、行政裁決
序號 | 職權 名稱 | 子項 名稱 | 基本編碼 | 職權依據 | 行使內容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追責情形 | 追責情形依據 | 擔責方式 | 擔責方式依據 |
1 | 對審計機關做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進行裁決 | ??無 | 0909001000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06年修正) 第二條第一款?國家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第二款?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依照本法規定接受審計監督。 第四十八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2010年國務院令第571號修訂) 第五十二條?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和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進行審計監督作出的審計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審計機關應當在審計決定中告知被審計單位提請裁決的途徑和期限。 裁決期間,審計決定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一)審計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受理裁決的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三)被審計單位申請停止執行,受理裁決的人民政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裁決由本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辦理。裁決決定應當自接到提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法制機構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并告知審計機關和提請裁決的被審計單位,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 對不服審計機關作出的有關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進行裁決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理責任:通知爭議的申請人及對方當事人,并要求對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答辯書及有關證據材料:收到答辯書后,對爭議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審查,針對疑問情況或經當事人請求,舉行公開聽證,由當事人雙方當面陳述案情,進行辯論、舉證、質證,以查明案情。 3.裁決責任: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作出裁決,制作并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的裁決書(說明裁決的理由和依據,并告知當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訴的權利及行使訴權的期限)。 4.執行責任:裁決生效后,爭議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1.參照《行政許可法》第三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將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有關行政許可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等在辦公場所公示。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行政機關應當說明、解釋,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span> 2.參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span> 3.參照《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4.參照《行政復議法》第三十二條“被申請人應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或者有關上級行政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履行?!?/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爭議裁決申請不予受理、裁決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爭議裁決申請受理、裁決的; 3.因裁決不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進行行政裁決的; 5.符合聽證條件、當事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6.在裁決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在行政裁決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二)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六)違反法定程序的。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監督機關或者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門對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其行政執法監督證,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失職或者越權,造成嚴重后果的;”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span> 6.《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監督檢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六)其他違法實施行政監督檢查的情形?!?/span>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對行政機關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 2-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3-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三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被追究行政責任的,一年內取消其各種評優評先的資格?!?/span>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
六、其他類
序號 | 職權 名稱 | 子項 名稱 | 基本編碼 | 職權依據 | 行使內容 | 責任事項 | 責任事項依據 | 追責情形 | 追責情形依據 | 擔責方式 | 擔責方式依據 |
1 |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處理有異議的審查 | ??無 | 1009001000 |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2017年修正) 第十七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公民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一)請求事項屬于法律援助范圍和本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的,應當出具書面受理決定;(二)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三)請求事項不屬于本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向具有受理職責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四)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或者請求事項不屬于法律援助范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依據前款(二)、(三)、(四)項規定作出的處理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重新審查,或者直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 本級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處理審查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符合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條件或者請求事項不屬于法律援助范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4.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和機制,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法規】《法律援助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第385號) ?第十九條?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通知有異議的,可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法律援助條例》(2017年) 第十七條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公民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請求事項屬于法律援助范圍和本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的,應當出具書面受理決定; (二)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認為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需要查證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向有關機關、單位查證; (三)請求事項不屬于本法律援助機構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向具有受理職責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 (四)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或者請求事項不屬于法律援助范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請人對法律援助機構依據前款(二)、(三)、(四)項規定作出的處理有異議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重新審查,或者直接向確定該法律援助機構的司法行政部門提出,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審查義務的; 3.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4.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5.索賄、受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二)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六)違反法定程序的。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監督機關或者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門對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其行政執法監督證,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失職或者越權,造成嚴重后果的;”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span> 5.《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監督檢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六)其他違法實施行政監督檢查的情形?!?/span>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3.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對行政機關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 2-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
2 | 法律援助機構的設立 | ??無 | 1009004000 | 【行政法規】《法律援助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385號) 第五條?第一款?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 | 受理、審核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符合條件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責令法律援助機構及時對該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對不符合條件或者請求事項不屬于法律援助范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4.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和機制,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行政法規】《法律援助條例》(2003年國務院令385號) 第五條?第一款?直轄市、設區的市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根據需要確定本行政區域的法律援助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span> ???第三十七條“行政機關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審查后,除當場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外,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程序作出行政許可決定?!?/span> ??第六十一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監督制度,通過核查反映被許可人從事行政許可事項活動情況的有關材料,履行監督責任?!?/span>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審查義務的; 3.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4.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5.索賄、受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二)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六)違反法定程序的。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監督機關或者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門對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其行政執法監督證,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失職或者越權,造成嚴重后果的;”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span> 5.《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監督檢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六)其他違法實施行政監督檢查的情形?!?/span>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3.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對行政機關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 2-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
3 | 社區矯正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 ??無 | 10B1901000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訂) 第二百六十九條??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2020年7月1日起實施) ?第八條??第一款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社區矯正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 ?第三款?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社區矯正委員會,負責統籌協調和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 ?第九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社區矯正機構,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實施。社區矯正機構的設置和撤銷,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意見,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 ?第二款司法所根據社區矯正機構的委托,承擔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第十條??社區矯正機構應當配備具有法律等專業知識的專門國家工作人員(以下稱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履行監督管理、教育幫扶等執法職責。 ?第十一條??社區矯正機構根據需要,組織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會工作等專業知識或者實踐經驗的社會工作者開展社區矯正相關工作。 ?第十二條?第一款?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依法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社區矯正工作。 ?第二款社區矯正對象的監護人、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者就讀學校應當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社區矯正工作。 ?第十三條??國家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依法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第十六條??國家推進高素質的社區矯正工作隊伍建設。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加強對社區矯正工作人員的管理、監督、培訓和職業保障,不斷提高社區矯正工作的規范化、專業化水平。 | 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 | 1.檢查責任:依法對社區矯正工作進行監督檢驗。? 2.處理責任: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應當責令立即糾正,依法予以處理。 3.歸檔責任:對檢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應當及時進行整理,立卷歸檔。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修訂) 第二百六十九條??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 【規范性文件】《社區矯正實施辦法》(?司通發〔2012〕12號) 第二條第一款 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 第三條第一款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 第二款?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區矯正機構的組織指導下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未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2.發現存在問題未及時通知整改的; 3.監督檢查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4.在行政監督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二)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六)違反法定程序的。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監督機關或者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門對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其行政執法監督證,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失職或者越權,造成嚴重后果的;”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span> 6.《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監督檢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六)其他違法實施行政監督檢查的情形?!?/span>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檢查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對行政機關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
4 | 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的選任 | ??無 | 10B1902000 |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號) 第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應當經基層法律服務所民主推選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產生。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批準的制發送達批文,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和機制,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部門規章】《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2017年司法部令第137號) 第十六條??基層法律服務所設主任一名,根據需要可以設副主任?;鶎臃煞账魅?,除應當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外,還應當有三年以上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或者基層司法行政工作的經歷。 第十七條??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應當經基層法律服務所民主推選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產生。 第十八條?基層法律服務所主任為該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負責管理本所行政事務和組織開展業務工作,負責向所在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或者直轄市的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報告工作。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審查義務的; 3.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4.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5.索賄、受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二)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或者法制機構應當加強行政執法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監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糾正。(六)違反法定程序的。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三)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4.《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執法監督條例》第二十六條“監督機關或者監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門對有關負責人和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其行政執法監督證,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失職或者越權,造成嚴重后果的;”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span> 6.《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行政監督檢查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其行政責任:(六)其他違法實施行政監督檢查的情形?!?/span>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3.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三)對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具體承辦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 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責任追究采用下列方式:(二)對行政機關審核人和批準人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 2-2.《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責任追究辦法》第五條“追究行政責任的方式為:(一)誡勉談話;(二)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三)責令公開道歉;(四)通報批評;(五)調離工作崗位;(六)暫停職務;(七)建議免職;(八)責令辭職?!?/span> 3.《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五條“(一)對行政機關的責任追究方式為: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的資格等; 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撤銷黨內職務;(四)留黨察看;(五)開除黨籍?!?/span> 5.《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span> |
說明:1.請按設置表格格式填報,不得隨意更改格式;2.無子項,子項名稱填寫“無”;3.若沒有某類職權,直接刪除該類職權,按所有的職權類別依次排序即可;4.務必保證填入上表的內容無誤,將以此表為準通過中央編辦機構編制云平臺“權責清單管理系統”進行數據匯聚、更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