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大武口區工業信息化和商務局行政權力和責任清單
索引號 | 640202027/2021-00001 | 文號 | 生成日期 | 2021-06-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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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大武口區工信局 | 責任部門 | 大武口區工信局 |
一、行政許可
序號 | 職權 名稱 | 子項 名稱 | 基本編碼 | 職權依據 | 行使內容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擔責方式 |
1 | 工業和信息產業(技術改造)投資項目核準 | 無 | 0102010000 | 【國務院決定】《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2016年國務院令第673號) | 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所明確的核準范圍、權限,對企業投資項目進行核準、備案。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按照國民經濟計劃發展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核,必要時,組織專家評審,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責任:準予許可的制發送達許可證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和機制,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 5.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6.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 8.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二、行政處罰
序號 | 職權 名稱 | 子項 名稱 | 基本編碼 | 職權依據 | 行使內容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擔責方式 |
1 | 成品油經營企業的違法違規等行為的行政處罰 | 無 | 0218001000 | ?【部門規章】《自治區商務廳關于印發<石油成品油流通行業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寧商發〔2021〕3號) ???(五)依法依規加強監管。 15.督促企業健全管理制度。按照《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20〕13號)要求,指導石油成品油流通企業健全油品購銷和出入庫管理臺賬制度,建立油品來源、銷售去向、檢驗報告、檢查記錄等憑證材料檔案;建立完善的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管理制度,配備相關領域專業技術人員和治安保衛人員,定期開展安全生產、消防、治安反恐、應急處置、環境保護和質量計量等專業培訓;按相關主管部門要求及時報送企業經營情況等信息。 16.強化安全生產管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中發〔2016〕32號),立足行業管理職能,從行業規劃、產業政策、法規標準、行政許可等方面加強石油成品油流通行業安全生產管理。組織開展行業安全檢查,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 17.完善信用管理。指導各地市建立健全企業信用記錄、部門通報、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將未建立購銷臺賬、不合規經營的石油成品油流通企業列入“黑名單”管理,依法依規加大曝光力度,提升信用監管效能。推進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建立企業信用承諾制度,依據企業信用情況,在監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頻次等方面采取差異化措施。 18.加強日常管理。指導各地市對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開展年度審查,審查情況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做好成品油流通行業統計及報送工作。開展石油成品油流通“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查處,涉及其它部門職責的,及時通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查處。 | 對本行政區域內成品油經營企業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 1.立案責任:對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2 | 發卡企業不按規定辦理單用途卡備案的處罰 | 無 | 0218005000 | ???【部門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2016年修正) ????第三十六條?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條?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辦理備案: (一)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二)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三)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 對本行政區域內其他發卡業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 1.立案責任:對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3 |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未公示或未向購卡人提供單用途卡章程等行為的處罰 | 無 | 0218006000 | ????【部門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2016年修正) ?????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第一款?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公示或向購卡人提供單用途卡章程,并應購卡人要求簽訂購卡協議。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履行提示告知義務,確保購卡人知曉并認可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內容。 第十五條第一款?個人或單位購買(含充值,下同)記名卡的,或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聯系方式。 第十六條?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保存購卡人的登記信息5年以上。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對購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十七條?單位一次性購買單用途卡金額達5000元(含)以上或個人一次性購卡金額達5萬元(含)以上的,以及單位或個人采用非現場方式購卡的,應通過銀行轉賬,不得使用現金,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對轉出、轉入賬戶名稱、賬號、金額等進行逐筆登記。 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具發票。 第十八條?單張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5000元,單張不記名卡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 單張單用途卡充值后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限額。 第十九條?記名卡不得設有效期;不記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對超過有效期尚有資金余額的不記名卡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 第二十條?使用單用途卡購買商品后需要退貨的,發卡企業或受理企業應將資金退至原卡。原單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貨后卡內資金余額超過單用途卡限額的,應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發卡企業的同類單用途卡內。 退貨金額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第二十一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依單用途卡章程或協議約定,提供退卡服務。 辦理退卡時,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退卡卡號、金額等信息。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將資金退至與退卡人同名的銀行賬戶內,并留存銀行賬戶信息??▋荣Y金余額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現金。 第二十二條?發卡企業終止兌付未到期單用途卡的,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向持卡人提供免費退卡服務,并在終止兌付日前至少30日在備案機關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示。 | 對本行政區域內其他發卡企業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 1.立案責任:對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4 | 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規使用預售資金的處罰 | 無 | 0218007000 | 【部門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備案管理辦法》(2016年修正) 第三十七條第二款?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備案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款?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疏于管理,其隸屬的售卡企業12個月內3次違反本辦法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備案機關可以對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發卡企業應對預收資金進行嚴格管理。預收資金只能用于發卡企業主營業務,不得用于不動產、股權、證券等投資及借貸。 第二十五條?主營業務為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的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的40%;主營業務為居民服務業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工商注冊登記不足一年的發卡企業的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注冊資本的2倍。 集團發卡企業預收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其上一會計年度本集團營業收入的30%。 本辦法所稱預收資金是指發卡企業通過發行單用途卡所預收的資金總額,預收資金余額是指預收資金扣減已兌付商品或服務價款后的余額。 第二十六條?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實行資金存管制度。規模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20%;集團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30%;品牌發卡企業存管資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預收資金余額的40%。 第二十七條?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確定一個商業銀行賬戶作為資金存管賬戶,并與存管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 資金存管協議應規定存管銀行對發卡企業資金存管比例進行監督,對超額調用存管資金的指令予以拒絕,并按照備案機關要求提供發卡企業資金存繳情況。 第三十一條?規模發卡企業應于每季度結束后15個工作日內,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于每季度結束后20個工作日內登錄商務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信息系統”,填報上一季度單用途卡業務情況。其他發卡企業應于每年1月31日前填報《發卡企業單用途卡業務報告表》(格式見附件3)。 發卡企業填報的信息應當準確、真實、完整,不得故意隱瞞或虛報。 | 對本行政區域內其他發卡企業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 1.立案責任:對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5 | 規模發卡企業或集團違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規定的處罰 | 無 | 0218008000 | 【部門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2016年修正) 第三十八條?發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備案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應在境內建立與發行單用途卡規模相適應的業務處理系統,并保障業務處理系統信息安全和運行質量。 發生重大或不可恢復的技術故障時,規模發卡企業、集團發卡企業、品牌發卡企業應立即向備案機關報告。??? | 對本行政區域內其他發卡企業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 1.立案責任:對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6 | 違反《美容美發業管理暫行辦法》經營的處罰 | 無 | 0218009000 | 【部門規章】《美容美發業管理暫行辦法》(2004年商務部令第19號) 第十八條?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對于違反本辦法的美容美發經營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告。對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應予以處罰的,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可以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 對本行政區域內美容美發業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 1.立案責任:對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7 | 家庭服務機構未按要求公開服務相關事項的處罰 | 無 | 0218025000 | ????【部門規章】《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2年商務部令第11號) 第三十二條?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未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監督電話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家庭服務機構應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有關證照,公開服務項目、收費標準和投訴監督電話。 |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家庭服務業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 1.立案責任:對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8 | 家庭服務機構未按要求建檔建制的處罰 | 無 | 0218026000 | 【部門規章】《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2年第11號) 第三十三條?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檔案、跟蹤管理制度,對消費者和家庭服務員之間的投訴不予妥善處理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2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家庭服務機構須建立家庭服務員工作檔案,接受并協調消費者和家庭服務員投訴,建立家庭服務員服務質量跟蹤管理制度。 |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家庭服務業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 1.立案責任:對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9 | 家庭服務機構未按要求提供經營檔案信息的處罰 | 無 | 0218027000 | 【部門規章】《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2年第11號) 第三十四條?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家庭服務機構應按照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要求及時準確地提供經營檔案信息。 第二十六條??商務部建立家庭服務業信息報送系統。家庭服務機構應按要求及時報送經營情況信息,具體報送內容由商務部另行規定。 |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家庭服務業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 1.立案責任:對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0 | 家庭服務機構損害消費者和家庭服務員合法權益行為的處罰 | 無 | 0218028000 | ????【部門規章】《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2年第11號) 第三十五條?家庭服務機構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屬于商務主管部門職責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屬于其他部門職責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家庭服務機構在家庭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低于成本價格或抬高價格等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 (二)不按服務合同約定提供服務; (三)唆使家庭服務員哄抬價格或有意違約騙取服務費用; (四)發布虛假廣告或隱瞞真實信息誤導消費者; (五)利用家庭服務之便強行向消費者推銷商品; (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務員工資或收取高額管理費,以及其他損害家庭服務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七)扣押家庭服務員身份、學歷、資格證明等證件原件;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家庭服務業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 1.立案責任:對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1 | 家庭服務機構未按要求訂立合同或拒絕家庭服務員獲取合同的處罰 | 無 | 0218029000 | ???【部門規章】《家庭服務業管理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12年第11號) 第三十六條?家庭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未按要求訂立家庭服務合同的,拒絕家庭服務員獲取家庭服務合同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從事家庭服務活動,家庭服務機構或家庭服務員應當與消費者以書面形式簽訂家庭服務合同。 第十五條 家庭服務機構應當明確告知涉及家庭服務員利益的服務合同內容,應允許家庭服務員查閱、復印家庭服務合同,保護其合法權益。 |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家庭服務業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 1.立案責任:對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2 | 對違反洗染業管理規定的處罰 | 無 | 0218030000 | 【部門規章】《洗染業管理辦法》(2007年商務部、工商總局、環??偩至畹?號) 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商務、工商、環保部門依據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職能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予以公告。 |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洗染業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 1.立案責任:對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3 | 對市場經營者違規行為的處罰 | 無 | 0218031000 | 【部門規章】《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2013年商務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號) 第二十三條??市場經營者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商務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市場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交易的場所、設施及相關服務; (二)按照本規定確定的交易方式和交易對象,建立健全交易、交收、結算、倉儲、信息發布、風險控制、市場管理等業務規則與各項規章制度;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市場經營者應當公開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制定、修改和變更業務規則和規章制度,應當在合理時間內提前公示。 第十三條?商品現貨市場應當制定應急預案。出現異常情況時,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出現市場風險。 第十四條?市場經營者應當采取合同約束、系統控制、強化內部管理等措施,加強資金管理力度。 市場經營者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或挪用交易者的資金。 第十七條?市場經營者應當建立完善商品信息發布制度,公布交易商品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產地等信息,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不得發布虛假信息。 第十八條?采用現代信息化技術開展交易活動的,市場經營者應當實時記錄商品倉儲、交易、交收、結算、支付等相關信息,采取措施保證相關信息的完整和安全,并保存五年以上。 第十九條?市場經營者不得擅自篡改、銷毀相關信息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市場經營者應當根據相關部門的要求報送有關經營信息與資料。 | 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場經營者及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 1.立案責任:對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4 | 零售商違反《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的處罰 | 無 | 0218032000 | ?【部門規章】《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2006?年商務部、發改委、公安部、稅務總局和工商總局令第18號) ?????第二十三條 零售商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并可予以公告。 | 在職權范圍內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的違規行為進行處罰 | 1.立案責任:對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5 | 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用能設備或生產工藝的、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單位,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未進行節能評估與審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等行為的處罰 | 無 | 0202001000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一條: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六十八條?負責審批或者核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機關違反本法規定,對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予以批準或者核準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七十二條?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七十六條?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或者將該項目投入生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止生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產性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用能較高產品的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的,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 責令停止建設、生產、使用或沒收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項目或用能設備、生產工藝;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相關項目或生產工藝;對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 立案責任:發現開工建設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用能設備或生產工藝的、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的單位,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立案責任: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未進行節能評估與審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等行為的線索,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立案責任:未進行節能評估與審查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等行為的線索,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16 | 對被監察單位在節能主管部門下達的《限期整改通知書》所規定的整改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進行整改的處罰 | 無 | 0202013000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四條?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對重點用能單位報送的能源利用狀況報告進行審查。對節能管理制度不健全、節能措施不落實、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點用能單位,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應當開展現場調查,組織實施用能設備能源效率檢測,責令實施能源審計,并提出書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第八十三條?重點用能單位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沒有達到要求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地方政府規章】《寧夏回族自治區節能監察辦法》(2011年自治區政府令第41號)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被監察單位在節能主管部門下達的《限期整改通知書》所規定的整改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進行整改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由節能主管部門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由節能主管部門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17 | 對監察單位拒不提供相關資料、偽造、隱匿、銷毀、篡改有關材料的處罰 | 無 | 0202014000 | ???【地方政府規章】《寧夏回族自治區節能監察辦法》(2011年自治區政府令第41號) 第二十條?被監察單位應當配合節能監察執法人員實施節能監察,不得拒絕、阻礙,不得隱瞞事實真相,不得偽造、隱匿、銷毀、篡改有關材料。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被監察單位拒不提供相關資料、偽造、隱匿、銷毀、篡改有關材料的,由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對違反規定被監察單位拒不提供相關資料、偽造、隱匿、銷毀、篡改有關材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1、立案責任:對監察單位拒不提供相關資料、偽造、隱匿、銷毀、篡改有關材料的,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依據處罰與責任相當原則,依據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責任: |
18 | 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的處罰 | 無 | 02B1129000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一條 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或者生產工藝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設備、生產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用能設備;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19 | 對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處罰 | 無 | 02B1130000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二條?生產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經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2019年修正)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生產用能較高產品的單位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用能,情節嚴重的,逾期不治理或者沒有達到治理要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關閉。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20 | 對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處罰 | 無 | 02B1131000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六條?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辦法》?(2019年修正) ????第五十條??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認證等服務的機構提供虛假信息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節能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規范性文件】《寧夏回族自治區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管理辦法》(寧政發〔2017〕91號) 第十二條??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對從事節能咨詢、設計、評估、檢測、審計、認證等服務機構開展節能技術服務的情況進行監察。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21 | 對違法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處罰 | 無 | 02B1132000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七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無償向本單位職工提供能源或者對能源消費實行包費制的,由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主管全國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級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三、行政檢查
序號 | 職權 名稱 | 子項 名稱 | 基本編碼 | 職權依據 | 行使內容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擔責方式 |
1 | 對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的監督檢查 | 無 | 0618001000 | ??【部門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6年第2號) ??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單用途卡行業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單用途卡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商務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對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的單用途卡業務活動、內部控制和風險狀況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現場及非現場檢查。發卡企業和售卡企業應配合商務主管部門的檢查。 ??第三十四條?商務部應建立健全“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信息系統”。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應充分運用信息化手段加強對發卡企業的監督管理。 | 對本行政區域內其他發卡企業進行檢查 | 1.檢查責任:對規模發卡企業單用途卡的備案材料依法進行受理。??? 2.處理責任: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歸檔責任:作出準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決定,信息公開。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未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審查義務的; 2.發現存在問題未及時通知整改的; 3.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4.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5.索賄、受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2 | 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監督檢查 | 無 | 0618002000 | 【行政法規】《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2019年國務院令第715號)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項目錄,明確抽查的依據、頻次、方式、內容和程序,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隨機選派檢查人員。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不具備本辦法規定的資質認定條件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資質認定書。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的聯系方式,方便公眾舉報違法行為。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對實名舉報的,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 對本行政區域內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進行檢查 | 1.檢查責任:對規模發卡企業單用途卡的備案材料依法進行受理。??? 2.處理責任: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歸檔責任:作出準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決定,信息公開。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未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審查義務的; 2.發現存在問題未及時通知整改的; 3.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4.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5.索賄、受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3 | 節能監督檢查 | 無 | 0602002000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8年修正) ????第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節能監督管理工作。自治區節能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節能監察機構具體負責節能方面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 對節能法律、法規和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用能行為 | 1.檢查責任: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監督檢查。 2.處理責任:在檢查過程中,發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3.歸檔責任:對檢查結果進行公示,歸檔。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不具備法定執法檢查權實施執法檢查的; 2.不按法定權限或超越法定權限實施執法檢查的; 3.不按法定程序實施執法檢查的; 4.監督檢查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5.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四、行政獎勵
序號 | 職權 名稱 | 子項 名稱 | 基本編碼 | 職權依據 | 行使內容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擔責方式 |
1 | 節能違法舉報獎勵 | 無 | 0802001000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18年修改) ?第六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對在節能管理、節能科學技術研究和推廣應用中有顯著成績以及檢舉嚴重浪費能源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 1.審核責任:按照相關規定對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獎勵條件進行審核。 2.公示責任:在一定范圍內,以適當形式公示符合表彰獎勵人員名單。 3.上報責任:將符合表彰獎勵的合格材料予以上報。 4.表彰責任:按照規定的標準、權限和程序進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的; 2.未按程序擅自舉辦表彰獎勵活動的; 3.未按照規定進行公示的; 4.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五、其他類
序號 | 職權 名稱 | 子項 名稱 | 基本編碼 | 職權依據 | 行使內容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擔責方式 |
1 |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備案 | 無 | 1018006000 | 【部門規章】《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2016年商務部令第2號修改) ?第七條?發卡企業應在開展單用途卡業務之日起30日內按照下列規定辦理備案:(一)集團發卡企業和品牌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二)規模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三)其他發卡企業向其工商登記注冊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 其他發卡企業 |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2 |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明示促銷內容的備案 | 無 | 1018008000 | 【部門規章】《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2006年商務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18號) ?第二十條?單店營業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開業、節慶、店慶等名義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在促銷活動結束后十五日內,將其明示的促銷內容,向經營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含縣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 | 本行政區域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明示促銷內容的備案 | 1.受理責任:對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明示促銷內容的備案材料依法進行受理。???????????????????????? 2.審查責任: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對提交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準予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決定,信息公開。 4、送達責任:準予備案的,送達相關材料,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后續監督管理工作。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履行審查義務的; 3.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的; 4.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5.索賄、受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說明:1.請按設置表格格式填報,不得隨意更改格式;2.無子項,子項名稱填寫“無”;3.若沒有某類職權,直接刪除該類職權,按所有的職權類別依次排序即可;4.務必保證填入上表的內容無誤,將以此表為準通過中央編辦機構編制云平臺“權責清單管理系統”進行數據匯聚、更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