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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嘴山市大武口區科技局行政權力和責任清單

        索引號 640202088/2021-00001 文號 生成日期 2021-06-30
        公開方式 主動公開 發布機構 大武口區科技局 責任部門 大武口區科技局


        一、行政處罰

        序號

        職權

        名稱

        子項

        名稱

        基本編碼

        職權依據

        行使內容

        責任事項

        追責情形

        擔責方式

        1

        對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交科技報告、匯交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的處罰


        0204005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年修訂)

        第四十?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未依照本法規定提交科技報告、匯交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的,由組織實施項目的政府有關部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承擔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未依照本法規定提交科技成果轉化情況年度報告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2018年修訂)

        第四十條?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的承擔者未依照本條例規定提交科技報告、匯交科技成果和相關知識產權信息的,由組織實施項目的政府有關部門、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記入科研誠信檔案,在規定期限內不得承擔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

        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記入科研誠信檔案,在規定期限內不得承擔利用財政資金設立的科技項目。

        1.立案責任:發現單位和個人所提供技術商品的可靠性、實用性存在問題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科技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依法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5.符合聽證條件,當事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6.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7.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以及對依法不得自行收繳的罰款自行收繳的;

        8.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以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9.依法應當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10.?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2.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影響行政確認的;

        13.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1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按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辦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給予立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暫扣行政執法證件、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決定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2

        對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騙取獎勵和榮譽稱號、詐騙錢財、非法牟利的處罰


        0204006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年修訂)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騙取獎勵和榮譽稱號、詐騙錢財、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職責責令改正,取消該獎勵和榮譽稱號,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2018年修訂)

        第四十二條?在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騙取獎勵和榮譽稱號、詐騙錢財、非法牟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職責責令改正,對相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取消該獎勵和榮譽稱號,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管理職責責令改正,對相關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取消該獎勵和榮譽稱號,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的行為線索,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理由及依據,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當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5.符合聽證條件,當事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6.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7.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以及對依法不得自行收繳的罰款自行收繳的;
        8.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以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
        9.依法應當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10.?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按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辦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給予立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暫扣行政執法證件、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決定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3

        對科技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的信息、實驗結果或者評估意見等欺騙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一方串通欺騙另一方當事人的處罰


        02B1171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年修正)

        第四十八條?科技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故意提供虛假的信息、實驗結果或者評估意見等欺騙當事人,或者與當事人一方串通欺騙另一方當事人的,由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或者當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責任:對涉嫌違法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4

        對以唆使竊取、利誘脅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處罰


        02B1172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年修正)

        第五十條?違反本法規定,以唆使竊取、利誘脅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可以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責任:對涉嫌違法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5

        對在技術交易活動中,單位和個人所提供技術商品的可靠性、實用性存在問題,或技術中介機構和技術經紀人所提供的技術信息真實性存在問題的處罰


        02B1173000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技術市場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技術市場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技術市場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八)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十一條?提供技術商品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該技術的可靠性、實用性負責。

        ?第十三條?技術中介機構和技術經紀人提供的技術信息應當具有真實性。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技術市場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2至5倍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2至5倍的罰款;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責任:發現單位和個人所提供技術商品的可靠性、實用性存在問題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科技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依法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行政處罰顯失公正,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5.符合聽證條件,當事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6.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7.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以及對依法不得自行收繳的罰款自行收繳的;

        8.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的,以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9.依法應當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10.?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11.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按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辦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給予立案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暫扣行政執法證件、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決定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二、行政確認

        序號

        職權

        名稱

        子項

        名稱

        基本編碼

        職權依據

        行使內容

        責任事項

        追責情形

        擔責方式

        1

        石嘴山市科技創新團隊認定


        07B00

        01000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辦法》(2010年)

        第三十三條??加強科學技術人才隊伍和創新團隊建設,圍繞重點學科、重點產業、特色優勢產業和重大項目,選拔培養學科帶頭人、專業技術骨干和青年科學技術人才。

        【規范性文件】《自治區黨委、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自主創新、建設創新型寧夏的決定》(寧黨發〔2006〕49號)

        (五)認真組織實施自主創新工程和重大科技專項?!笆晃濉逼陂g、按照《自治區“十一五”科學技術發展規劃》確定的目標,突出重點,分步組織實施“技術創新引導工程”、“創新基地建設工程”、“創新團隊建設工程”3大工程。

        【規范性文件】《關于印發<石嘴山市創新團隊建設工程實施方案>的通知》(石科發〔2008〕64號)

        五、組織實施(一)由市委組織部、科技局、發改委、經委、人事局組織成立“石嘴山市創新團隊建設工程領導小組”,負責創新團隊的審批。設立“石嘴山市創新團隊建設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辦公室在市科技局,具體負責創新團隊的篩選、組織評估、考核等工作。

        【規范性文件】《中共石嘴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強化政策支持加快推進“三大轉型”的若干意見》(石黨發〔2015〕1號)

        五、增強綜合支撐能力(二)增強人才保障能力

        26.突出企業在人才發展中的主體作用?!?。對企業引進或培養的科技創新型團隊和高層次人才予以專項經費獎勵,為產業轉型升級做出重大貢獻的團隊和個人,優先爭取國家和自治區政策予以支持,并給予表彰獎勵。

        27.鼓勵人才創新創業?!?。對獲得國家、自治區科技進步獎的創新團隊、科技人員,分別給予2:1和1:1的配套獎勵。

        加強科學技術人才隊伍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推薦意見和有關材料,符合要求的,組織有關領域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實地考察,聽取創新團隊帶頭人的匯報和答辯。根據申報條件和評審標準,打分排序,形成評審意見。

        3.上報責任: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認定創新團隊名單和有關考核材料,上報“石嘴山市創新團隊建設工程領導小組”確定。

        4.送達責任:制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監督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與機制,開展定期與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職責。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石嘴山市科技創新團隊認定申請的;

        2.超越權限實施石嘴山市科技創新團隊認定,或者將同一確認事項給予兩個以上申請人并重復出具確認證書,造成不良后果的;

        3.行政確認程序違法,或者根據不確鑿、不充分的證據作出行政確認,造成不良后果的;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影響行政確認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6.其他違法實施行政確認的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決定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2

        石嘴山市科技發展計劃項目立項確認



        07B00

        03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2007年修訂)

        第十一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辦法》(2010年)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科學技術進步工作。

        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支持科學技術研究開發與推廣應用活動,組織開展重點行業和特色優勢產業關鍵性技術的攻關,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

        【規范性文件】《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支撐計劃管理暫行辦法》(寧科計字〔2012〕5號)

        第十七條?重大專項實行頂層設計,由科技廳組織專家進行可行性論證評審;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從備選項目庫中遴選論證,組織專家評審,擇優立項。

        【規范性文件】《關于深化自治區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寧政發〔2016〕15號)

        三、整合優化現有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等)

        將自治區有關部門管理的科技富民強縣、農業科技園區、科學技術普及規劃論證費、科技惠民、科技支撐計劃、對外科技交流與合作、農業特色優勢產業新品種選育、科技創新先導資金等專項進行整合歸并,形成自治區重點研發計劃……

        【規范性文件】《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石嘴山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及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石政辦發〔2013〕129號)

        第四條?成立市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監督管理領導小組,建立聯系會議制度,負責科技專項資金使用等重大事項研究。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科技項目由科技攻關項目、引導項目及后補助項目三部分組成。

        科技攻關項目為解決制約產業發展的關鍵共性技術難題,分為重大專項和重點項目兩類。

        引導項目是為加強先進適用技術示范應用、培育壯大地方優勢特色產業、提高科技服務能力,分為科技成果轉化、科技與金融結合、知識產權保護、科技特派員創業、科技人才培養五類。

        后補助項目是鼓勵和引導企業按照市場需求先行投入開展科技創新活動,主要支持企業加大技術研發費用投入、科技創新平臺建設、企業技術標準化建設、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建設、科技企業孵化器建設、科技進步獎配套獎勵等。

        第六條?科技項目管理一般包括申請、評審、立項、公示、簽約、下達計劃、資金撥付、監督檢查及結題驗收等基本程序。

        組織開展重點行業和特色優勢產業關鍵性技術的科技攻關;組織轄區科技發展計劃項目申報、評審、批復、驗收等工作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核推薦意見和有關材料,符合要求的,組織有關領域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實地考察,聽取創新團隊帶頭人的匯報和答辯。根據申報條件和評審標準,打分排序,形成評審意見。

        3.上報責任: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認定創新團隊名單和有關考核材料,上報“石嘴山市創新團隊建設工程領導小組”確定。

        4.送達責任:制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監督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與機制,開展定期與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職責。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或者拖延受理石嘴山市科技創新團隊認定申請的;

        2.超越權限實施石嘴山市科技創新團隊認定,或者將同一確認事項給予兩個以上申請人并重復出具確認證書,造成不良后果的;

        3.行政確認程序違法,或者根據不確鑿、不充分的證據作出行政確認,造成不良后果的;4.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影響行政確認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6.其他違法實施行政確認的情形。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決定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3

        科技成果轉化計劃項目立項確認


        07040

        04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2015年修正)

        第四條?國家對科技成果轉化合理安排財政資金投入,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資金投入的多元化。

        第五條?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技、財政、投資、稅收、人才、產業、金融、政府采購、軍民融合等政策協同,為科技成果轉化創造良好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法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實際,可以采取更加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措施。

        第八條?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經濟綜合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管理、指導和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科技成果轉化工作。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2018年修訂)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依照職責負責管理、指導和協調科技成果轉化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加強協作配合,做好科技成果轉化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定支持科技創新的財政投入機制,將支持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于科技成果轉化的引導資金、貸款貼息、補貼資金、保險費補貼和風險投資以及其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支出。

        第二十四條?鼓勵和支持企業通過購買科技成果、技術入股等方式,承接區內外科技成果并實施轉化;對承接科技成果進行轉化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科技發展專項給予支持。

        【規范性文件】《自治區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寧財(企)發〔2006〕570號)

        第十六條?科技廳負責轉化資金項目的受理工作。負責選聘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論證。

        第十七條?科技廳根據專家組的評審意見提出項目計劃,會簽財政廳后,由科技廳、財政廳共同批復。

        【規范性文件】《自治區科技廳、黨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廳、農牧廳、林業局關于印發自治區農業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行動計劃的通知》(寧科農字〔2013〕1號)

        四、重點任務?1.開展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重大項目行動。依托農業科技示范園區、現代農業示范基地,以企業為主體,聯合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推廣機構組織實施自治區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重大項目。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項目,按照產業分類,由自治區科技廳、農牧廳、林業局組織立項、管理、審定和驗收。

        【規范性文件】《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行動方案(2018-2020年)》(寧科發〔2018〕21號)

        行政法規《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2007年國務院令第487號)

        負責本地區科技成果轉化資金的籌措、使用,組織實施成果轉化項目

        1.受理責任: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核責任:對推薦的項目進行審核,符合支持條件和形式的,擬入選備選項目庫;

        3.評審責任:組織專家對審核后符合要求的項目進行評審,擇優立項;

        4.公示責任:在遵守國家保密規定的前提下,對項目的立項等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

        5.監管責任:建立實施監督檢查的管理制度與機制,開展定期與不定期檢查,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職責。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嚴格按照相關管理辦法履行審查義務,對應當予以認定的不予認定,或者對不應認定的予以認定的;

        3.從事項目管理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造成不良后果的;

        4.從事項目管理的工作人員索賄、受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

        定的行為。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決定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三、行政獎勵

        序號

        職權

        名稱

        子項

        名稱

        基本編碼

        職權依據

        行使內容

        責任事項

        追責情形

        擔責方式

        1

        對科普工作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和優秀科普基地的獎勵


        0804002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2002年)

        第二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協會和有關單位都應當支持科普工作者開展科普工作,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重要貢獻的組織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普及條例》(2000年)

        第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的科普工作:(五)實施同級人民政府有關科普的表彰獎勵工作。

        第三十六條?自治區設立科普獎勵項目??破摘剟罹唧w項目的設立、獎勵標準及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應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開展科普表彰和獎勵活動。

        對在科普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1.審核責任:對科技支撐能力建設補助及獎勵進行審查,符合規定內容和形式的,進行審核。

        2.公示責任:對擬獎勵創新獎的人選或項目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3.上報責任:報請市委及市政府研究決定經過專業評審、評委會復審及公示的擬獎勵人選或項目,并獎勵。

        4.表彰責任:按照規定的標準、權限和程序進行表彰。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的;

        2.不符合條件的申請,違規受理并通過復審,造成不良影響的。

        3.向參評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的。

        4.工作中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6.未按程序擅自舉辦表彰獎勵活動的;

        7.未按照規定進行公示的;

        8.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審核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決定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四、其他類

        序號

        職權

        名稱

        子項

        名稱

        基本編碼

        職權依據

        行使內容

        責任事項

        追責情形

        擔責方式

        1

        科技特派員的認定


        10040

        01000

        【規范性文件】《寧夏回族自治區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試點辦法》(寧科特發〔2002〕1號)

        第二條第二款?科技特派員的認定、批準由試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報自治區科技特派員創業行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

        科技特派員的認定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6.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的;

        7.不符合條件的申請,違規受理并通過復審,造成不良影響的。

        8.向參評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的。

        9.工作中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10.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6.未按程序擅自舉辦表彰獎勵活動的;

        7.未按照規定進行公示的;

        8.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審核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決定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2

        科技金融專項補貼


        10040

        04000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2007年修訂)

        第九條?國家加大財政性資金投入,并制定產業、稅收、金融、政府采購等政策,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

        第十八條第一款?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業務,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在信貸等方面支持科學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鼓勵保險機構根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需要開發保險品種。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辦法》(2010年)

        第十八條第一款?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業務,并在信貸等方面支持科學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鼓勵保險機構根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需要開發保險產品。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建立以財政撥款、企業投入、金融貸款、社會資金投入相結合的多渠道、多層次的科學技術投入體系,逐步提高全區科學技術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規范性文件】《寧夏科技金融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寧財(企)發〔2012〕833號)

        第五條?自治區科技廳主要負責專項資金的管理工作:

        (一)與相關金融機構簽訂合作協議;(二)編制專項資金年度預算;(三)受理企業融資需求申請,建立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需求庫,并聯合金融機構組織開展企業融資需求調查;(四)根據融資年度情況,確定專項資金補助企業名單;(五)會同自治區財政廳評價專項資金使用效益。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2018年修訂)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定支持科技創新的財政投入機制,將支持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于科技成果轉化的引導資金、貸款貼息、補貼資金、保險費補貼和風險投資以及其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支出。

        審核企業申報補貼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并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至自治區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材料審核;組織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初審意見。

        3.決定責任:科技廳會同有關部門作出擬補貼項目和額度,報廳務會審定;制發正式文書向財政部門申請年度科技金融專項資金補助。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職責。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1.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的;

        12.不符合條件的申請,違規受理并通過復審,造成不良影響的。

        13.向參評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的。

        14.工作中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1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6.未按程序擅自舉辦表彰獎勵活動的;

        7.未按照規定進行公示的;

        8.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審核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決定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3

        科技金融風險補償項目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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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2007年修訂)

        第九條?國家加大財政性資金投入,并制定產業、稅收、金融、政府采購等政策,鼓勵、引導社會資金投入,推動全社會科學技術研究開發經費持續穩定增長。

        第十八條第一款?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業務,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在信貸等方面支持科學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鼓勵保險機構根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需要開發保險品種。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辦法》(2010年)

        第十八條第一款?鼓勵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業務,并在信貸等方面支持科學技術應用和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鼓勵保險機構根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需要開發保險產品。

        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建立以財政撥款、企業投入、金融貸款、社會資金投入相結合的多渠道、多層次的科學技術投入體系,逐步提高全區科學技術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規范性文件】《寧夏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寧財(企)發〔2014〕497號)

        第二十條?金融服務中心對各市、縣推薦的項目進行評估審核后,提出擬立項項目及貸款安排建議,報財政廳、科技廳審批。經批準的項目,由金融服務中心向合作銀行出具該筆貸款的《風險補償資金項目補償金額承諾確認書》(以下簡稱為《確認書》)。對審核不合格項目,金融機構如繼續執行貸款的,自治區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將不承擔其貸款本金損失。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2018年修訂)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穩定支持科技創新的財政投入機制,將支持科技成果轉化的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用于科技成果轉化的引導資金、貸款貼息、補貼資金、保險費補貼和風險投資以及其他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支出。

        審核企業合規性,并將符合條件的企業推薦至風險補償貸款合作銀行

        1.公示責任:公示應當依法公示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充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研究確定合作金融機構;

        3.常年受理風險補償試點單位推薦的風險補償擬貸項目,并會同財政部門審核授信貸款擬貸項目,上報廳務會審定;出現損貸后,受理損貸補償申請。

        4.會同財政部門審議項目代償及核銷申請,并上報廳務會審定;

        5.對寧夏生產力促進中心內設的科技金融服務中心履職情況進行監管。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職責。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6.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審核的;

        17.不符合條件的申請,違規受理并通過復審,造成不良影響的。

        18.向參評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的。

        19.工作中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20.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6.未按程序擅自舉辦表彰獎勵活動的;

        7.未按照規定進行公示的;

        8.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審核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決定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說明:1.請按設置表格格式填報,不得隨意更改格式;2.無子項,子項名稱填寫“無”;3.若沒有某類職權,直接刪除該類職權,按所有的職權類別依次排序即可;4.務必保證填入上表的內容無誤,將以此表為準通過中央編辦機構編制云平臺“權責清單管理系統”進行數據匯聚、更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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