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大武口區鎮街責任清單的通知
索引號 | 640202003/2021-12471 | 文號 | 石大政辦發〔2021〕25號 | 生成日期 | 2021-0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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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大武口區政府辦 | 責任部門 | 大武口區政府辦 |
星海鎮、區直各部門、各街道辦事處、駐地有關單位:
編制并實施責任清單是推進整合基層審批執法力量改革的重要內容,也是推進基層治理、深化行政審批服務的重要要求。星海鎮、各街道辦事處要結合自身實際及《大武口區鎮街權力清單》,分別建立本單位責任清單并及時向社會公布,同時建立動態調整機制。
附件:大武口區鎮街責任清單
????大武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2日
大武口區鎮街責任清單
一、行政許可(9項)
序號 | 職權名稱 | 責任事項內容 | 追責情形 | 擔責方式 | 備注 |
1 |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審批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依法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理由)。 4.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批準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準的; 2.未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的; 3.工作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依法告知義務的; 4.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的; 5.未書面說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6.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予以核準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批準的; 7.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 8.工作中違法收費、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9.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2 | 農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審批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依法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理由) 4.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批準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準的; 2.未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的; 3.工作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依法告知義務的; 4.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的; 5.未書面說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6.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予以核準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批準的; 7.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 8.工作中違法收費、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9.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3 | 農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建住宅的審批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依法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理由) 4.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批準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準的; 2.未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的; 3.工作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依法告知義務的; 4.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的; 5.未書面說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6.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予以核準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批準的; 7.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 8.工作中違法收費、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9.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4 | 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開工審批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依法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理由) 4.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批準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準的; 2.未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的; 3.工作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依法告知義務的; 4.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的; 5.未書面說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6.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予以核準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批準的; 7.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 8.工作中違法收費、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9.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5 | 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審批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依法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理由) 4.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批準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準的; 2.未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的; 3.工作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依法告知義務的; 4.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的; 5.未書面說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6.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予以核準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批準的; 7.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 8.工作中違法收費、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9.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6 | 被征地單位提出的安置方案和用款計劃的審批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依法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理由) 4.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批準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準的; 2.未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的; 3.工作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依法告知義務的; 4.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的; 5.未書面說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6.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予以核準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批準的; 7.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 8.工作中違法收費、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9.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7 | 安置補助費發給被安置人員的審批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依法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理由) 4.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批準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準的; 2.未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的; 3.工作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依法告知義務的; 4.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的; 5.未書面說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6.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予以核準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批準的; 7.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 8.工作中違法收費、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9.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8 |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承包審批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報批責任: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報批決定,依法告知(不報批的應當告知理由) 4.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報批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沒有作出報批決定的; 2.未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的; 3.工作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依法告知義務的; 4.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的; 5.未書面說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6.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予以報批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批準的; 7.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 8.工作中違法收費、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9.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9 | 草原承包及調整或者使用權公開拍賣方案的審批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依法告知(不予批準的應當告知理由) 4.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發現問題依法采取相關處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批準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批準的; 2.未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的; 3.工作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依法告知義務的; 4.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的; 5.未書面說明不受理的理由的;? 6.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予以核準或者超越法定職權批準的; 7.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 8.工作中違法收費、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9.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二、行政處罰(7項)
序號 | 職權名稱 | 責任事項內容 | 追責情形 | 擔責方式 | 備注 |
1 | 對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處罰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的行為線索,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立案后,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或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申辯陳述;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依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履行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處罰顯示公正的; 5.未依法聽證或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6.?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8、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以及對依法不得自行收繳的罰款自行收繳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2 | 對農村居民未經批準或者違反規劃的規定建住宅的處罰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的行為線索,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立案后,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或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申辯陳述;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依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履行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處罰顯示公正的; 5.未依法聽證或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6.?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8、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以及對依法不得自行收繳的罰款自行收繳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3 | 對損壞村鎮房屋、公共設施的處罰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的行為線索,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立案后,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或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申辯陳述;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依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履行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處罰顯示公正的; 5.未依法聽證或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6.?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8、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以及對依法不得自行收繳的罰款自行收繳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4 | 對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處罰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的行為線索,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立案后,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或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申辯陳述;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依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履行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處罰顯示公正的; 5.未依法聽證或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6.?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8、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以及對依法不得自行收繳的罰款自行收繳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5 | 對擅自在村莊、集鎮規劃區內的街道、廣場、市場和車站等場所修建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的處罰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的行為線索,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立案后,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或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申辯陳述;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依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履行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處罰顯示公正的; 5.未依法聽證或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6.?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8、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以及對依法不得自行收繳的罰款自行收繳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6 | 對在禁牧區域內放牧行為的處罰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的行為線索,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立案后,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或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申辯陳述;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依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履行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處罰顯示公正的; 5.未依法聽證或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6.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8.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以及對依法不得自行收繳的罰款自行收繳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7 | 對破壞、擅自移動禁牧標志、圍欄設施行為的處罰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違法的行為線索,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立案后,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或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申辯陳述;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依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執行責任:監督當事人履行已經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不按照行政裁量權基準進行裁量,處罰顯示公正的; 5.未依法聽證或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6.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8.對當事人進行處罰不使用罰款單據或使用非法定部門制發的罰款單據,以及對依法不得自行收繳的罰款自行收繳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三、行政強制(3項)
序號 | 職權名稱 | 責任事項內容 | 追責情形 | 擔責方式 | 備注 |
1 | 對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強制鏟除 | 1.告知責任:在發現時通知種植戶,停止種植并鏟除毒品原植物。 2.決定責任:依法作出強制鏟除毒品原植物的決定。 3.執行責任: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強制鏟除。 4.事后監管責任:檢查改正情況。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符合條件的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4.在強制鏟除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5.在行使行政強制權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6.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2 | 對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強制拆除 | 1.公告責任: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2.決定責任:公告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作出強制拆除決定。 3.強拆責任:依據強制拆除決定,實施強制拆除。在強制拆除中,不得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4.事后監管責任:進行定期不定期的監督檢查,以防該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應該實施強制拆除而實施強制拆除的,或者對應該實施強制拆除而沒有實施強制拆除的; 2.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4.在強制拆除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5.在采取強制拆除措施中泄露舉報人情況的; 6.在行使行政強制權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3 | 對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限期拆除期滿仍不拆除的強制拆除 | 1.公告責任: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規劃建設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 2.決定責任:公告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作出強制拆除決定。 3.強拆責任:依據強制拆除決定,實施強制拆除。在強制拆除中,不得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4.事后監管責任:進行定期不定期的監督檢查,以防該違法行為再次發生。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不應該實施強制拆除而實施強制拆除的,或者對應該實施強制拆除而沒有實施強制拆除的; 2.違反法定權限、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因違法實施行政強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4.在強制拆除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5.在采取強制拆除措施中泄露舉報人情況的; 6.在行使行政強制權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四、行政征收(1項)
序號 | 職權名稱 | 責任事項內容 | 追責情形 | 擔責方式 | 備注 |
1 | 社會撫養費征收(受委托) | 1.受理階段責任: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取得撫養費征收相關文件并公示; 2.審查階段責任:對超生情況進行調查,核定應繳金額,上報縣級相關部門;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征收決定,開具繳款通知書; 4.收款階段責任:根據繳交憑證開具收款票據; 5.送納階段責任:按規定將收款票據送達當事人; 6.事后監管責任: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征收義務人履行繳交義務; 7.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涉及本項權力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未按規定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2.發現存在問題,未及時處理的; 3.監督檢查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4.在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五、行政給付(6項)
序號 | 職權名稱 | 責任事項內容 | 追責情形 | 擔責方式 | 備注 |
1 | 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教科書、寄宿生生活費給付(對家庭經濟困難的適齡兒童、少年教科書的免費提供及寄宿生生活費的補助)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的,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補充提供的材料。 2.審核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 3.初審后,對初審結果進行公示。 4.對公示無異議的,簽署意見,并報縣殘聯審批。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補貼對象檔案,做好動態管理。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或者初審結果的; 3.超越法定職權或濫用職權的; 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2 | 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的救助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的,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補充提供的材料。 2.審核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 3.初審后,對初審結果進行公示。 4.對公示無異議的,簽署意見,并報縣殘聯審批。 4.事后監管責任:建立補貼對象檔案,做好動態管理。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或者初審結果的; 3.超越法定職權或濫用職權的; 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3 | 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的養老服務補貼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的,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補充提供的材料。 2.審核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 3.初審后,對初審結果進行公示。 4.對公示無異議的,簽署意見,并報縣殘聯審批。 5.事后監管責任:建立補貼對象檔案,做好動態管理。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或者初審結果的; 3.超越法定職權或濫用職權的; 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4 |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的,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補充提供的材料。 2.審核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 3.初審后,對初審結果進行公示。 4.對公示無異議的,簽署意見,并報縣殘聯審批。 4.事后監管責任:建立補貼對象檔案,做好動態管理。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或者初審結果的; 3.超越法定職權或濫用職權的; 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5 | 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的,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補充提供的材料。 2.審核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 3.初審后,對初審結果進行公示。 4.對公示無異議的,簽署意見,并報縣殘聯審批。 4.事后監管責任:建立補貼對象檔案,做好動態管理。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或者初審結果的; 3.超越法定職權或濫用職權的; 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6 | 孤兒養育津貼發放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的,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補充提供的材料。 2.審核責任: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 3.初審后,對初審結果進行公示。 4.對公示無異議的,簽署意見,并報縣殘聯審批。 4.事后監管責任:建立補貼對象檔案,做好動態管理。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或者初審結果的; 3.超越法定職權或濫用職權的; 4.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六、行政檢查(11項)
序號 | 職權名稱 | 責任事項內容 | 追責情形 | 擔責方式 | 備注 |
1 | 農業廢棄物污染防治工作檢查 | 1.檢查責任:根據工作職責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并對監督情況記錄在案,對相關材料進行歸檔。 2.處理責任:對有違規情形的被監督檢查單位,提出整改處理意見。 3.復查責任:對整改處理意見進行跟蹤復查。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實施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實施監督檢查的; 3.推諉、拖延、拒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4.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制止、糾正的; 5.侵犯被檢查對象合法權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檢查工作人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2 | 對遵守愛國衛生規范情況的檢查 | 1.檢查責任:根據工作職責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并對監督情況記錄在案,對相關材料進行歸檔。 2.處理責任:對有違規情形的被監督檢查單位,提出整改處理意見。 3.復查責任:對整改處理意見進行跟蹤復查。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實施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實施監督檢查的; 3.推諉、拖延、拒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4.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制止、糾正的; 5.侵犯被檢查對象合法權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檢查工作人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3 | 農民負擔監督檢查 | 1.檢查責任:根據工作職責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并對監督情況記錄在案,對相關材料進行歸檔。 2.處理責任:對有違規情形的被監督檢查單位,提出整改處理意見。 3.復查責任:對整改處理意見進行跟蹤復查。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實施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實施監督檢查的; 3.推諉、拖延、拒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4.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制止、糾正的; 5.侵犯被檢查對象合法權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檢查工作人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4 | 對用人單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監督檢查 | 1.檢查責任:根據工作職責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并對監督情況記錄在案,對相關材料進行歸檔。 2.處理責任:發現違法違規情況,及時處理。 3.復查責任:對處理情況進行跟蹤復查。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實施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實施監督檢查的; 3.推諉、拖延、拒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4.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制止、糾正的; 5.侵犯被檢查對象合法權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檢查工作人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5 | 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的監督檢查 | 1.檢查責任:根據工作職責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并對監督情況記錄在案,對相關材料進行歸檔。 2.處理責任:對有違規情形的被監督檢查單位,提出整改處理意見。 3.復查責任:對整改處理意見進行跟蹤復查。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實施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實施監督檢查的; 3.推諉、拖延、拒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4.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制止、糾正的; 5.侵犯被檢查對象合法權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檢查工作人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6 | 水工程安全管理監督檢查(對水庫大壩的定期檢查和監督管理,對尾礦壩的監督管理) | 1.檢查責任:根據工作職責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并對監督情況記錄在案,對相關材料進行歸檔。 2.處理責任:發現影響安全的問題,及時處理。 3.復查責任:對處理情況進行跟蹤復查。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實施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實施監督檢查的; 3.推諉、拖延、拒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4.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制止、糾正的; 5.侵犯被檢查對象合法權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檢查工作人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7 | 對抗旱責任制落實、抗旱預案編制、抗旱設施建設和維護、抗旱物資儲備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 1.檢查責任:根據工作職責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并對監督情況記錄在案,對相關材料進行歸檔。 2.處理責任:發現影響安全的問題,及時處理。 3.復查責任:對處理情況進行跟蹤復查。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實施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實施監督檢查的; 3.推諉、拖延、拒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4.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制止、糾正的; 5.侵犯被檢查對象合法權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檢查工作人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8 | 對蓄滯洪區的通信、預報警報、避洪、撤退道路等安全設施,以及緊急撤離和救生的準備工作的汛前檢查 | 1.檢查責任:根據工作職責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并對監督情況記錄在案,對相關材料進行歸檔。 2.處理責任:發現影響安全的問題,及時處理。 3.復查責任:對處理情況進行跟蹤復查。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實施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實施監督檢查的; 3.推諉、拖延、拒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4.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制止、糾正的; 5.侵犯被檢查對象合法權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檢查工作人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9 | 消防安全監督檢查 | 1.檢查責任:開展行政區域內消防安全檢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實施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實施監督檢查的; 3.推諉、拖延、拒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4.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制止、糾正的; 5.侵犯被檢查對象合法權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10 | 對禁牧封育工作的監督檢查 | 1.檢查責任:根據工作職責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并對監督情況記錄在案,對相關情況進行歸檔。 2.處理責任:對有違規情形的被監督檢查單位,提出整改處理意見。 3.復查責任:對整改意見進行跟蹤復查。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實施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實施監督檢查的; 3.推諉、拖延、拒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4.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制止、糾正的; 5.侵犯被檢查對象合法權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11 | 對草原保護、建設和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 1.檢查責任:根據工作職責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并對監督情況記錄在案,對相關材料進行歸檔。 2.處理責任:對有違規情形的被監督檢查單位,提出整改處理意見。 3.復查責任:對整改處理意見進行跟蹤復查。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實施檢查的; 2.無具體理由、事項實施監督檢查的; 3.推諉、拖延、拒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的; 4.發現違法行為不依法制止、糾正的; 5.侵犯被檢查對象合法權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檢查工作人員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七、行政確認(7項)
序號 | 職權名稱 | 責任事項內容 | 追責情形 | 擔責方式 | 備注 |
1 | 婚姻登記(僅內地居民)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根據法定程序作出是否予以確認的決定,并將確認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確認的,說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確認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的;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內容的;未書面說明不受理理由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依法告知義務的; 4.超越權限實施行政確認,或確認程序違法,或根據不確鑿、不充分的證據作出確認的; 5.對應當予以確認的不予確認,或者對不應確認的予以確認; 6.在工作中索賄、受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7.其他違法實施確認情形的。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2 | 勞動者從事個體經營或靈活就業的就業登記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根據法定程序作出是否予以確認的決定,并將確認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確認的,說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確認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的;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內容的;未書面說明不受理理由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依法告知義務的; 4.超越權限實施行政確認,或確認程序違法,或根據不確鑿、不充分的證據作出確認的; 5.對應當予以確認的不予確認,或者對不應確認的予以確認; 6.在工作中索賄、受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7.其他違法實施確認情形的。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3 | 村集體經濟組織重要資產的產權登記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提出審核意見。 3.決定責任:根據法定程序作出是否予以確認的決定,并將確認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確認的,說明理由。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確認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的;未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內容的;未書面說明不受理理由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依法告知義務的; 4.超越權限實施行政確認,或確認程序違法,或根據不確鑿、不充分的證據作出確認的; 5.對應當予以確認的不予確認,或者對不應確認的予以確認; 6.在工作中索賄、受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7.其他違法實施確認情形的。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4 | 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 1.受理環節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確認或不予確認(不予確認應當告知理由)。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確認或者不予確認決定(不予認定的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5 | 流動人口避孕節育情況的證明 | 1.受理環節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確認或不予確認(不予確認應當告知理由)。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確認或者不予確認決定(不予認定的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6 | 流動人口生育服務登記 | 1.受理環節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確認或不予確認(不予確認應當告知理由)。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確認或者不予確認決定(不予認定的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7 | 兵役 登記 | 1.受理環節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確認或不予確認(不予確認應當告知理由)。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確認或者不予確認決定(不予認定的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八、行政獎勵(6項)
序號 | 職權名稱 | 責任事項內容 | 追責情形 | 擔責方式 | 備注 |
1 | 農民負擔監督管理工作獎勵 | 1.審查責任:按照相關規定對申報人是否符合獎勵條件進行審核。 2.獎勵責任:對申報事項屬實的,按照規定的標準、權限和程序表彰申報人。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獎勵條件的不予獎勵; 2.對不符合獎勵條件的違規獎勵; 3.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2 | 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獎勵 | 1.審查責任:按照相關規定對申報人是否符合獎勵條件進行審核。 2.獎勵責任:對申報事項屬實的,按照規定的標準、權限和程序表彰申報人。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獎勵條件的不予獎勵; 2.對不符合獎勵條件的違規獎勵; 3.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3 | 對在防汛抗旱和搶險救災工作有突出貢獻、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的表彰獎勵 | 1.審查責任:按照相關規定對申報人是否符合獎勵條件進行審核。 2.獎勵責任:對申報事項屬實的,按照規定的標準、權限和程序表彰申報人。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獎勵條件的不予獎勵; 2.對不符合獎勵條件的違規獎勵; 3.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4 | 對安全生產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 1.審查責任:按照相關規定對申報人是否符合獎勵條件進行審核。 2.獎勵責任:對申報事項屬實的,按照規定的標準、權限和程序表彰申報人。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獎勵條件的不予獎勵; 2.對不符合獎勵條件的違規獎勵; 3.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5 | 對舉報煙花爆竹違法行為有功人員的獎勵 | 1.審查責任:按照相關規定對申報人是否符合獎勵條件進行審核。 2.獎勵責任:對申報事項屬實的,按照規定的標準、權限和程序表彰申報人。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獎勵條件的不予獎勵; 2.對不符合獎勵條件的違規獎勵; 3.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6 | 對在草原管理、保護、建設、合理利用和科學研究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的獎勵 | 1.審查責任:按照相關規定對申報人是否符合獎勵條件進行審核。 2.獎勵責任:對申報事項屬實的,按照規定的標準、權限和程序表彰申報人。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獎勵條件的不予獎勵; 2.對不符合獎勵條件的違規獎勵; 3.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4.工作中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九、行政裁決(4項)
序號 | 職權名稱 | 責任事項內容 | 追責情形 | 擔責方式 | 備注 |
1 | 土地權屬爭議裁決(對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處理) | 1.受理責任:公示申請條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請書及其他資料(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裁決的要求和理由,有關證據材料,申請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對集體資產產權人提出解決權屬糾紛的請求,進行材料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審理責任:通知權屬爭議的申請人及對方當事人,并要求對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答復及有關證據材料:收到書面答復后,鄉鎮人民政府對爭議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審查。 3.裁決責任: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作出裁決,制作并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的裁決書。 4.執行責任:權屬裁決生效后,爭議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權屬爭議裁決申請不予受理、裁決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權屬爭議裁決申請受理、裁決的; 3.因裁決不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進行行政裁決的; 5.該實地調查核實證據的,沒有實地調查核實證據。符合聽證條件、當事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6.在權屬爭議裁決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在行政裁決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受理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2 | 對集體資產產權引起的爭議的處理 | 1.受理責任:公示申請條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請書及其他資料(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裁決的要求和理由,有關證據材料,申請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對集體資產產權人提出解決權屬糾紛的請求,進行材料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審理責任:通知權屬爭議的申請人及對方當事人,并要求對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答復及有關證據材料:收到書面答復后,鄉鎮人民政府對爭議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審查。 3.裁決責任: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作出裁決,制作并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的裁決書。 4.執行責任:權屬裁決生效后,爭議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權屬爭議裁決申請不予受理、裁決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權屬爭議裁決申請受理、裁決的; 3.因裁決不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進行行政裁決的; 5.該實地調查核實證據的,沒有實地調查核實證據。符合聽證條件、當事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6.在權屬爭議裁決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在行政裁決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受理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3 | 對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草原所有權、使用權爭議的處理 | 1.受理責任:公示申請條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請書及其他資料(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裁決的要求和理由,有關證據材料,申請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對集體資產產權人提出解決權屬糾紛的請求,進行材料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審理責任:通知權屬爭議的申請人及對方當事人,并要求對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答復及有關證據材料:收到書面答復后,鄉鎮人民政府對爭議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審查。 3.裁決責任: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作出裁決,制作并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的裁決書。 4.執行責任:權屬裁決生效后,爭議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權屬爭議裁決申請不予受理、裁決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權屬爭議裁決申請受理、裁決的; 3.因裁決不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進行行政裁決的; 5.該實地調查核實證據的,沒有實地調查核實證據。符合聽證條件、當事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6.在權屬爭議裁決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在行政裁決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受理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
4 | 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裁決(對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林木所有權、林地使用權爭議的處理) | 1.受理責任:公示申請條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請書及其他資料(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裁決的要求和理由,有關證據材料,申請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對集體資產產權人提出解決權屬糾紛的請求,進行材料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2.審理責任:通知權屬爭議的申請人及對方當事人,并要求對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書面答復及有關證據材料:收到書面答復后,鄉鎮人民政府對爭議的事實、證據材料進行審查。 3.裁決責任: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作出裁決,制作并向雙方當事人送達的裁決書。 4.執行責任:權屬裁決生效后,爭議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條件的權屬爭議裁決申請不予受理、裁決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權屬爭議裁決申請受理、裁決的; 3.因裁決不當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4.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進行行政裁決的; 5.該實地調查核實證據的,沒有實地調查核實證據。符合聽證條件、當事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6.在權屬爭議裁決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7.在行政裁決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情形。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受理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鄉鎮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十、其他類(47項)
序號 | 職權名稱 | 責任事項內容 | 追責情形 | 擔責方式 | 備注 |
1 | 對妨害村民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行為的調查處理 | 1.調查責任:依法進行監督調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2 |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備案 | 1.受理責任:公示需要備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3 | 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違反規定的處理 | 1.調查責任:依法進行監督調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4 | 對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的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 1.調查責任:調查或檢查時,案件承辦人不得少于兩人,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行政執法證件,現場檢查情況應當如實記入現場檢查筆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5 | 建設公墓審批(農村為村民設置公益性墓地初審)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6 | 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初審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7 | 特困人員供養待遇初審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8 | 臨時救助資金的給付(審核和委托審批)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9 | 低收入老年人高齡津貼資金的給付(高齡老人津貼審核)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需補充提供的材料。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10 | 對本鄉鎮戶籍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及安置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的說明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11 | 對申請農村五保供養的復查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12 | 農村分散五保供養服務協議備案 | 1.受理責任:公示需要備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13 | 困難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補貼的初審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14 | 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幫教 | 1.受理責任:收到申請材料后,按照相關規定及時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15 | 就業援助 | 1.受理責任:收到申請材料后,按照相關規定及時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并說明原因。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16 | 農民工外出務工專門檔案的備案 | 1.受理責任:依法對備案申請材料進行受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17 | 各類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初審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18 |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審批(僅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不涉及農用地>的初審)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19 | 對未按規劃審批程序批準而取得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責令退回 | 1.檢查責任: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法定程序實施檢查,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20 | 設施農業用地備案 | 1.受理責任:依法對備案申請材料進行受理。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21 | 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備案 | 1.受理責任:公示需要備案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22 | 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違反法律、法規決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 | 1.審查責任:對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23 | 城鎮家庭住房救助的受理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24 | 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初審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25 | 涉及村道施工活動的同意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26 | 個別承包經營者承包土地調整的初審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27 |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管理及審核 | 1.接收備案材料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對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對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責令補正后重新提交。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28 |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僅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包括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調解) | 1.受理責任:公示申請條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資料。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29 | 頒發、變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初審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30 | 換發、補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審核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31 | 侵害個人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權益的調解 | 1.受理責任:公示申請條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資料。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32 | 對違反規定強迫農民以資代勞違法收取的資金的責令退還 | 1.立案責任:發現涉嫌強迫農民以資代勞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33 |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處理 | 1.宣傳階段責任: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保障農產品消費安全;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34 | 再生育審批(僅生育第三個子女的審核)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35 | 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優待 | l.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36 |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確認的初審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37 | 新生兒在醫療衛生機構以外地點死亡的核查 | 1.核查責任:根據監護人的報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核查。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38 | 對病殘兒醫學鑒定者情況的再次核實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39 | 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少生快富工程獎勵金(初審)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40 | 享受光榮院集中供養、優惠服務申請的受理 | 1.受理責任:公示法定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請(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41 | 強行組織地質災害的避災疏散 | 1.告知責任:告知群眾發生地質災害的緊急情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42 | 對受洪澇或者凌災威脅的人員的強制轉移 | 1.告知責任:告知群眾發生洪澇或者凌災;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43 | 可能引發社會安全事件的矛盾糾紛的調解 | 1.受理責任:公示申請條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資料。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44 |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審核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45 | 救災捐贈款物的組織代收 | 1.組織代收責任:組織代收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居民及駐在單位的救災捐贈款物。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46 | 設立健身氣功活動站點審核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 |
47 | 醫療救助資金的給付(審核) | 1.受理責任:公示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