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區審計局行政權力和責任清單
索引號 | 640202003/2021-06839 | 文號 | 生成日期 | 2022-07-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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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發布機構 | 大武口區審計局 | 責任部門 | 區審計局 |
石嘴山市大武口區審計局行政權力和責任清單
序號 | 職權 類型 | 職權名稱 | 職權依據 | 責任事項 | 追責情形 | 擔責方式 |
1 | 行政處罰 | 對社會審計組織、注冊會計師執業過程中的一般違法行為的處罰 | 【部門規章】《審計機關監督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暫行規定》(1999年審計署令第1號)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對被檢查的社會審計組織、注冊會計師執業過程中的一般違法行為,可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 | 1.檢查責任:依法對社會審計組織、注冊會計師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2.立案責任:對涉嫌違法的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3.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4.審查責任:審理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主要證據不足時,以適當的方式補充調查)。 5.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6.決定責任:依法予以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7.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8.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予以執行。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或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 3.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4.應當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權機關的; 5.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 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7.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并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2 | 行政檢查 | 對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權、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的核查 |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021年修改) 第三十三條 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于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2010年國務院令第571號修訂) 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時,有權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審計機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時,發現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執業準則等情況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 【部門規章】《審計機關監督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暫行規定》(1999年審計署令第1號) 第二條第一款 審計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開展對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工作。 【地方性法規】《寧夏回族自治區審計監督條例》(2006年) 第二十九條 審計機關對社會審計機構從事的資產評估、驗資、驗證、工程預決算、稅務代理、會計、審計等業務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審計機關發現被審計單位報送的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有不實或者有違法問題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被審計單位和社會審計機構進行處理。 | 1.計劃責任:根據年度審計工作安排,制定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工作計劃,并將核查內容編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2.核查責任:按照年度計劃安排,制發、送達審計通知書。依法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質量進行核查。 3.處理責任:對核查發現的問題,依法取得審計證據、編制審計記錄、提出處理意見,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核、復核、審理,并提請審計機關業務會議審定后,出具審計報告。對依法應當處理、處罰的,按照規定程序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4.公開責任:根據法律法規要求,經與政府有關主管機關協商,向社會公布核查結果。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行政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2.未按規定程序、要求制發審計通知書,開展核查的; 3.未按實施方案開展核查,導致重大問題未被發現的; 4.未按照準則的要求獲取審計證據,導致證據不適當、不充分的; 5.審計記錄不真實、不完整的; 6.對發現的重要問題隱瞞不報或者不如實報告的; 7.發現存在問題未及時通知整改的; 8.核查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9.在核查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0.未按裁量權規定,濫用裁量權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 對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由上級行政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任免機關、政府法制機構等,依據過錯與責任相適應的原則,按照各自權限,以下列方式追究其責任: 1.給予具體承辦人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批評教育、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暫扣行政執法證件、離崗培訓、調離工作崗位、取消行政執法資格以及處分等責任追究; 2.給予審核人和批準人誡勉談話、責令限期整改、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取消年度評比先進資格、通報批評、責令停職反省或者責令辭職、建議免職以及行政處分等責任追究; 3.給予行政機關責令限期整改、通報批評、取消評比先進資格等責任追究; 4.行政機關依法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賠償義務后,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5.對違反黨紀的工作人員(中共黨員)給予黨紀處分;對構成犯罪的工作人員,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責任承擔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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