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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區關于“林下經濟”管理辦法的公示
發布日期:2022年08月26日 來源:區自然資源局
大武口區關于“林下經濟”管理辦法的公示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視察寧夏重要講話精神和自治區《關于深入推進山林權改革加快植綠增綠護綠步伐的實施意見》精神,進一步深入推進以新發展理念引領山林權改革,大武口區自然資源局制定了大武口區“林下經濟”管理辦法,現對本辦法在大武口區人民政府網上進行公示,公示期為8月26日-9月26日,公示期30天。公示期間如有異議請攜帶本人有效證件到大武口區政府委托部門(大武口區自然資源局)反映情況。
地址:大武口區朝陽西街99號區政府院內3號樓211室
聯系人:鄂海霞 聯系電話:13519265262
大武口區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6日
大武口區發展“林下經濟”管理辦法
一、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山林權”改革,推進山林資源生態價值轉化增值,生態效益優化提升,放權賦能,吸引社會資本進山入林,促進林業資源和效益同步增長,實現林業增效益、生態受保護,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推行國有林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改革,放活林地經營權。在堅持林地所有權、用途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將林地的承包權、經營權通過“承包、出租”等形式明確經營主體,經營主體可以為企業、組織或者個人。
第三條 采取政府主導、企業參與、市場化運作方式,允許經營主體利用二級國家公益林、地方公益林、退耕還林地、特色經果林等林上、林間、林下空地適度培育林下種植、養殖、林產品深加工、觀光采摘等多種模式的林下經濟產業,探索多種生態產品價值實現路徑,逐步實現生態效益和經濟效益雙贏的目標。
二、經營內容
第四條 在保障林地不被破壞,林木管護質量穩步提升,林木資源只增不減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林上、林間、林下空地適度種植藥材、菌菇等作物,養殖家禽、蜜蜂等動物,開發林產品深加工,發展多種形式的林下經濟,圍繞林下種植、林下養殖等產業,合理開展森林觀光、森林采摘體驗等文旅產業。
三、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 保障經營主體的收益權,經營主體在林地經營期內依法享有由經營所產生的收益,依法享有經營性各類補償補貼政策。
第六條 經營主體獲得林地經營權后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對經營林下經濟所有行為負責,并承擔林地管護責任及所需的一切費用。
第七條 經營主體享有林地的承包權、經營權和管理權,不得以任何方式對承包的國有林地進行買賣、轉租、轉讓、抵押、改變土地用途,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壞林區基礎設施。
第八條 在不采伐林木、不影響樹木生長、不造成污染、不改變土地使用性質、確保生態系統健康的前提下,經行業監管部門同意并按照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后,經營主體可以在林間放置移動類生產設施,在林區非林地上建設必要的生產管護設施、生產資料庫房和臨時儲藏室。
第九條 經營主體須服從林權所有人的管理,對經營范圍內的林木進行科學撫育,負責林木養護、病蟲害防控和林區防火等工作,做好林地的衛生、市政、環保等工作,妥善處置在管護林地中產生的綠化廢棄物,做好農藥包裝袋(瓶)等物資的回收,嚴禁焚燒綠化垃圾、污染生態環境等行為,確保林木資源安全健康。
第十條 嚴禁經營主體在經營區內發生違法占用林地、毀林開墾、亂捕濫獵野生動物、亂采濫挖野生植物、挖沙等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不得擅自修建房舍和其他永久性建筑。
四、管理措施
第十一條 通過公開競爭,采取“實地考察”或“雙向考察”等方式擇優選擇有實力、有市場運營能力、有發展項目的企業、組織或個人作為經營主體,由經營主體承包經營林地、發展林下經濟。
第十二條 林權所有人與經營主體簽訂承包合同,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責任和權利,明確經營權的內容、范圍和期限,林木管護質量、標準,地面附著物的權屬以及管理等內容。
第十三條 承包期滿后經營主體不繼續經營、續簽承包合同的,應當自行拆除臨時建筑,將林地恢復原狀后退場。
第十四條 經營主體在經營期內因經營不善自行退出承包,需保證林權所有人的各項權益,經營主體應當補齊缺株樹木,清除林間臨時設施等。
第十五條 林權所有人負責開展林木管理技術服務,指導經營主體開展林木管護,實現動態監管,及時糾正營林過程中存在問題。
第十六條 加強監督考核,區自然資源局負責監督經營主體依法依規開展經營活動,對經營主體管護林地進行定期考核,確保林木保存率達到約定標準,生態成果不減,如達不到管理質量,造成林木資源減少,有權責令經營主體退出經營權,經營主體需承擔造成損失的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本辦法試行期一年,試行期滿后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完善。本辦法由大武口區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