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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征集】關于公開征求《大武口區農村宅基地管理 辦法》意見建議的公告
發布日期:2021年12月31日 來源:區自然資源局
【意見征集】關于公開征求《大武口區農村宅基地管理
辦法》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推進大武口區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切實加強對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維護農村宅基地管理秩序,規范村民宅基地使用行為,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農業農村部 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有關要求,結合大武口區實際,征求各相關單位意見后,擬定了《大武口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歡迎社會各界及廣大市民踴躍參與,提出寶貴意見。征求意見時間: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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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反映方式:
信件寄往:大武口區朝陽西街99號大武口區人民政府3號樓大武口區自然資源局(郵政編碼:753000)
聯系電話:0952-2019026
????聯系人:薛欣月
大武口區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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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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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推進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切實加強和規范對農村宅基地的監督管理,維護農村宅基地管理秩序,規范村民宅基地使用行為,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宅基地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按照《農業農村部自然資源部關于規范農村宅基地審批管理的通知》(農經發〔2019〕6號)有關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大武口區域內農村村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宅基地違法用地查處及其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包括住房、附屬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與宅基相連的農業生產性用地、農戶超出宅基地范圍占用的空閑地等土地。
星海鎮農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屬設施的國有建設用地的參照集體建設用地管理。
本辦法所稱農村村民(以下簡稱村民),是指具有大武口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員。
第三條?按照區主導、鄉鎮(涉農街道辦事處)主責、村級主體的原則,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是農村宅基地管理的第一責任人,鄉鎮(涉農街道辦事處)是轄區農村宅基地管理的主要責任人,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是轄區內農村宅基地管理的具體責任人。各責任人務必高度重視,切實履行責任,加強領導,統籌協調,確保轄區農村宅基地管理各項工作落實到位。
第四條?農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堅持最嚴格耕地保護制度,遵循規劃先行、一戶一宅、集約節約、標準控制、依法審批的原則。
第五條?嚴格落實土地用途管制,堅持農地農用,嚴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農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嚴禁占用生態公益林,應當避開各類自然保護地。
第六條?依法保障村民宅基地分配資格權和房屋財產權等合法權益。嚴禁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宅基地,嚴禁下鄉利用農村宅基地建設別墅大院和私人會館,嚴禁借流轉之名違法違規圈占、買賣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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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宅基地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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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符合下列條件的農村村民,在其集體經濟組織享有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
(一)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二)達到成年年齡;
(三)未享受過宅基地分配待遇;
(四)原家庭不存在一戶多宅;
(五)符合分戶條件。
戶口遷入、遷出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的村民,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表決認定其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
第八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認定為“一戶”:
(一)夫妻與未成年子女同住的為一戶;
(二)有兄弟姐妹的,兄弟姐妹達到成年年齡后可申請分戶,也可以一人繼續與父母為一戶;
(三)獨生子女應要與父母同一戶,不能分戶申請宅基地;
(四)離異后無房的一方再婚且配偶無房的可為一戶。
?按照“以成員認定、以戶取得、一戶一宅”的原則,具有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認定,鄉鎮(涉農街道辦事處)進行審核。
第九條?享有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的村民,按以下程序申請農村宅基地:
(一)申請。村民須向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如實填寫農村宅基地申請表并提交申請人及戶內家庭成員身份證、戶口簿。
(二)初審及公示。村民委員會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在初審通過后10個工作日內在申請人所在村小組及所在村的公告欄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出具無異議證明并簽注初審意見,提交至鄉鎮(涉農街道辦事處)。
初審不通過的,自收到申請后15個自然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
(三)審核及公示。鄉鎮(涉農街道辦事處)受理宅基地審批申請后應當及時組織農業農村和水務局、自然資源局實地審核,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申請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宅基地和建房(規劃許可)申請是否經過村組審核公示;審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村莊規劃、林地保護利用規劃、用途管制要求等。
鄉鎮(涉農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受理申請后20個自然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條件、材料齊全,在審核通過后10個工作日內根據審核結果在所在村公告欄公示5個工作日,鄉鎮(涉農街道辦事處)在公示無異議后核發審批宅基地文件,并報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和自然資源局備案。對材料不齊全的,書面通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許可決定。
涉及占用農用地、未利用地的,應當先辦理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報區自然資源局按法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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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用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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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農村宅基地新增用地實行計劃管理。鄉鎮(涉農街道辦事處)于每年底向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申請下一年度的新增宅基地用地計劃,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匯總后由區自然資源局報市自然資源局納入年度用地計劃。未納入宅基地年度用地計劃的不予審批。
第十一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新批準農村宅基地每戶面積控制在270平方米以內,宅基地建房高度、層數、外立面等建設內容依據村莊規劃確定,涉及歷史建筑及文物保護單位周邊原有宅基地改、拆建的,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二條?原有宅基地補辦手續,按尊重歷史、實事求是原則確認面積:
星海鎮同一村莊內統一規劃的宅基地參照本村已辦理土地證登記面積,結合四鄰簽字確認范圍,按實際占用面積補辦手續。
長勝、長興街道辦事處統一規劃的宅基地,參照已經辦理的土地證登記面積確認宅基地面積和庭院經濟用地面積,只補辦宅基地手續。
區劃調整后,違法建設的,符合宅基地分配條件的,宅基地面積不超過270平方米。
第十三條?按照“村民申請、村級審查、鄉級審批”模式,優化宅基地用地審批辦理流程。
第十四條?鄉鎮(涉農街道辦事處)受理村民使用宅基地和建房申請,應當簡化審批流程,實行一站式受理審批事項和辦理許可審批。
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以戶為單位申請宅基地:
(一)享有農村宅基地分配資格的;
(二)原宅基地占地面積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宅基地占地面積標準的百分之八十,需要在原址改建、擴建或者異址新建的(拆舊建新);
(三)因村鎮規劃調整、國家、集體建設(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需要或者移民搬遷,需要異址新建的;
(四)原有住宅因自然災害或者其他原因損毀,需要異址新建的;
(五)法律、法規、政策特別規定的。
第十六條?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請宅基地:
(一)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或者村莊規劃的;
(二)申請宅基地新建住房,但拒絕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退回原有宅基地協議的;
(三)申請的宅基地存在權屬糾紛的;
(四)存在“一戶多宅”情形的;
(五)將原有住宅轉讓、出賣、出租、贈與他人的;
(六)原有宅基地或者宅基地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已得到住房安置的;
(七)有違法用地或者有違法住房建設行為未經處理的;
鄉鎮、街道辦事處不予批準的,須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并告知其法律救濟途徑。
第十七條?鄉鎮(涉農街道辦事處)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農村宅基地申請的審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村民應當自取得農村宅基地批準文件之日起2年內完成建設。逾期未動工建設且未辦理延期手續或申請延期未獲批準的,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村民需要延長農村宅基地建設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批準機關提出申請辦理延期手續,經批準延期的,延期不得超過6個月。申請延期的,應當提交延期申請書和農村宅基地批準文件原件,并說明申請延期的事由。
農村宅基地批準文件失效后可以重新申請。
第十九條?村民取得農村宅基地批準文件后,動工建設須經依法報建。建房申請及審批流程,按照大武口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原宅基地符合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在原址翻建、改擴建的,應申請辦理《村鎮規劃許可證》。
村民經批準異址新建的,應當在新房竣工后在承諾期限內(不得超過6個月)拆除原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附著物。原宅基地由具有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收回后統一安排使用。
第二十一條?村民建設住宅竣工后可依法申請辦理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權確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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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宅基地使用權流轉和有償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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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在保持土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物可通過轉讓、贈與、互換等方式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流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可以采取自營、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利用農村閑置宅基地和住房,但不得侵占農民宅基地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轉讓、贈與、互換的宅基地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市轄區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
(二)宅基地使用權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權無權屬爭議;
(三)轉讓人轉讓、贈與宅基地后,能夠保障基本居住需要的;
(四)受讓人、受贈人、互換人應為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蛘叻绞皆谕患w經濟組織內部流動
第二十四條?轉讓、贈與、互換的程序
?。ㄒ唬┥暾?。轉讓、贈與、互換宅基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同時向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經成員代表會議同意后,由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雙方的相關信息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者導議不成立的,報送村級組織審核。
(二)審核。村級組織審核通過的,報送鄉鎮(涉農街道辦事處)審批。
(三)審批。鄉鎮(涉農街道辦事處)派員調查,符合條件的作出審批,審批結果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
(四)簽訂協議。經鄉鎮(涉農街道辦事處)批準后雙方簽訂協議。
(五)轉移登記。經轉讓、贈與、互換方式流轉的,當事人按照相關要求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
第二十五條?鄉鎮(涉農街道辦事處)應當鼓勵、引導有條件的村組實行宅基地有償退出,盤活閑置宅基地,通過招商引資,發展鄉村旅游,壯大集體經濟,增加村民收入。
第二十六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不再使用已有宅基地的,可以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退出,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后收回宅基地使用權,注銷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有條件的,可實行有償退出與收回。
第二十七條?農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權:
(一)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的;
(二)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三)閑置或房屋坍塌或房屋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
(四)因撤銷、遷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五)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無人繼承宅基地地上房屋的;
(六)批準異址新建的原宅基地;
(七)自批準宅基地之日起滿兩年未動工的建設的(經批準延期的除外);
(八)騙取批準或非法轉讓宅基地的;
(九)其他依法應當收回的情形。
屬于情形(一)收回宅基地使用權的,應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建立宅基地收回臺賬,對儲備宅基地做好管理并及時報鄉鎮(涉農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二十九條?農村宅基地不能單獨繼承,因依法繼承村民住房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規定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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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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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區政府建立農村宅基地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建立農業農村和水務局、自然資源局、住房城鄉建設和交通局等多部門參與的綜合協調機制,加強信息資源共享和連通。
第三十一條?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負責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和宅基地違法用地查處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標準,指導宅基地合理布局、閑置宅基地和閑置農房利用;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將農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計劃按年度報告區政府,并通報區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開展宅基地分配資格認定、分配方案制定、宅基地審批監管、宅基地違法用地查處等工作;負責宅基地審批備案。
區自然資源局負責在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計劃中統籌安排宅基地用地規模和布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等相關手續。
第三十二條?鄉鎮(涉農街道辦事處)是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監管主體及執法實施主體,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的審批、管理、服務工作,建立農村宅基地和建房一站式服務辦理窗口,向村民宣傳相關法律法規和提供政策咨詢,加強對村民宅基地申請流程管理,審批出具并管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宅基地批準書》;承擔查處違法用地、違法建房的職責,統一行使查處村民違法用地建房的執法權,通過開展動態巡查,及時發現并制止違法行為。
第三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在鄉鎮(涉農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認真執行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將宅基地分配和申請審核情況作為村務公開的重點事項;開展宅基地資格認定并建立宅基地分配資格名錄庫;審查村民宅基地申請,制定宅基地分配方案,做好宅基地收回管理工作;負責本轄區內農村宅基地權屬糾紛調處工作,及時有效化解矛盾;指導村民依法用地建房,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用地建設行為,并向鄉鎮(涉農街道辦事處)報告。
第三十四條?從事宅基地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在鎮、村莊規劃區內,村民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由鄉鎮(涉農街道辦事處)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異地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規定或者約定拆除原有房屋、退還宅基地的,新建房屋宅基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依法處理。
非法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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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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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本實施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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