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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征集】關于公開征求《大武口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意見建議的公告
發布日期:2021年08月23日 來源:大武口區
【意見征集】關于公開征求《大武口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意見建議的公告
為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建設人民滿意的法治政府、創新政府、廉潔政府和服務型政府,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結合我區實際,大武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起草了《大武口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F向社會公開征求《大武口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征求意見稿),歡迎社會各界及廣大市民積極參與,提出寶貴意見。征求意見時間:2021年8月13日至2021年8月20日。
意見反饋方式:
信件寄往:大武口區朝陽西街99號大武口區人民政府(郵政編碼:753000)
電子郵件:dwkzw@163.com
聯系電話:0952-2033625
聯 系 人:郭志遠
大武口區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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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武口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國務院《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 713 號)和《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行政決策規定》(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1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武口區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對決策事項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把黨的領導貫徹到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
第四條 作出重大行政決策應對遵循民主決策、依法決策、質量和效力并重、力戒形式主義和官僚主義原則,貫徹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堅持從實際出發,運用科學技術和方法,尊重客觀規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
第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目錄管理、草案起草、公眾參與和聽證、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核、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
依法應當保密,或為了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及執行上級機關緊急命令、決定等需要立即作出決策,經區長或分管副區長批準,由承辦單位直接起草決策草案報區司法局合法性審核后,提交區政府集體討論決定。
第六條 ?決策機關,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重大行政決策目錄;
(二)組織對決策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組織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以下簡稱承辦單位)負責組織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核等程序,擬定重大行政決策草案,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庫組建運行管理,重大行政決策目錄征集、后評估等工作。
區司法局負責合法性審核工作,配合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庫組建運行管理,目錄征集、后評估等工作。
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單位(以下簡稱執行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工作。
區審計局按照規定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監督。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履行情況,作為考核評價承辦單位、執行單位及其領導人員的重要內容,納入年度相關績效考核和法治政府建設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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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目錄管理
第八條 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啟動,實施目錄管理。特殊情況需要立即啟動決策的,需經區長審核后報區委同意。
第九條 擬提交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下列事項納入目錄管理:
(一)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
(五)雖屬于一般性行政決策事項,但在實施過程中已引起社會普遍關注、爭議較大,繼續實施可能存在經濟、社會、環境、公共安全等風險因素的決策事項;
(六)其他存在經濟、社會、環境、公共安全等風險因素,擬以區政府名義作出的其他決策事項。
第十條 星海鎮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區所屬單位向區政府提出擬納入決策目錄的建議事項,應當提交包括擬要解決的主要問題、建議理由和依據、解決問題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內容的論證報告。根據區領導批示組織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研究論證,應當在二個月內形成書面研究論證報告,并向區政府提出是否納入決策目錄的建議。缺少論證報告的,區政府常務會議不予審議。
第十一條?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通過建議、提案等方式提出決策事項建議,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書面決策事項建議的,交相關單位研究論證后,決策機關決定啟動或者不啟動決策程序,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書面予以答復,闡明理由和依據。
第十二條?區政府辦公室根據申報情況,會同區司法局于3月底前編制年度重大行政決策目錄清單。編制過程中,應當征求決策事項分管副區長意見。
決策目錄清單應當明確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名稱、承辦單位、執行單位、計劃完成時間等內容。對是否需要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決策程序,在公布的目錄中一并載明。
第十三條 決策目錄經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按規定程序報區委同意。
第十四條 除依法不得公開的決策事項外,區政府辦公室應當通過媒體、門戶網站、政務微信等途徑向社會公布決策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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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草案起草
第十五條 承辦單位應當制定詳細的實施計劃,明確決策草案起草、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核和提請區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實施步驟和進度安排,并報區政府辦公室、區司法局備案。
第十六條 決策草案應包含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執行單位、經費預算、決策后評估計劃等內容。
第十七條 決策草案涉及承辦單位以外其他單位職責,承辦單位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的意見。
存在較大分歧的,承辦單位應當牽頭組織協商;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可以報請區政府協調,形成處理意見。?
第十八條 承辦單位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
決策事項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承辦單位應當采取座談會、書面征求意見等方式,充分聽取有關企業和行業組織的意見。
第十九條 承辦單位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組織聽證。
第二十條 承辦單位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規定組織專家論證。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匯總整理,形成專家論證報告。專家論證報告應當包括參與論證的專家、專業機構的基本情況、論證方式和過程、專家論證意見、意見采納情況和理由等內容??梢晕袑I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開展專家論證。
區政府建立統一的決策咨詢論證專家庫,規范專家庫運行管理、誠信考核和退出機制。
承辦單位組織專家論證,應當從專家庫中選擇專家、專業機構。參與論證的專家應當包括行業專家和法律專家,以行業專家為主。
第二十一條 承辦單位應當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重大決策規定》,組織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對決策事項的社會穩定風險、環境風險、經濟風險等進行評估,并形成書面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可以由承辦單位自行組織,也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開展風險評估。
第二十二條 承辦單位應當對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收集的意見進行全面梳理、綜合研究,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第二十三條 承辦單位應當對決策事項涉及的人財物投入、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成本和經濟、社會、環境效益進行分析預測,形成分析預測報告。分析預測報告應當包括基本信息和來源、分析預測方法和過程、分析預測結論及其對決策事項的影響等內容??梢晕袑I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開展成本效益分析預測。
第二十四條 根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決策事項實際情況,承辦單位認為不需要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或者風險評估程序的,應當說明理由和依據。
第二十五條 決策草案應當由承辦單位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重點審核決策主體的權限、決策方案草案內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決策程序情況等內容,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
第二十六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承辦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通過,集體討論情況應當形成會議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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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法性審核
第二十七條 承辦單位提請區政府審核決策方案,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前期論證報告、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以及其他地方經驗做法;
(三)征求有關單位意見和分歧意見協調的相關材料;
(四)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的相關材料,或者未履行上述程序的說明;
(五)成本效益分析預測報告;
(六)承辦單位負責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及集體討論形成的會議紀要;
(七)其他有關材料。
決策方案含有兩個以上備選方案,承辦單位應當在起草說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傾向性意見。
區政府辦公室按照區政府常務會議相關要求,對報送材料是否齊全進行審核。
第二十八條 決策草案在提交區政府審議前,應當由區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核。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審核。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核或者經審核不合法,不得提交區政府討論。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區政府討論。
第二十九條 區司法局在審核過程中,認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可以退回承辦單位補充材料。認為有必要,可以要求承辦單位補充材料、完善程序或者重新組織論證。補充材料、完善程序、重新論證時間,不計入合法性審核時間。
第三十條 合法性審核以書面審核為主,情況復雜確有必要,區司法局可以組織實地調研、專家論證。
第三十一條 合法性審核原則上7-10個工作日完成,情況復雜或者存在重大、疑難法律問題,經區司法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補充材料、實地調研、專家論證所用時間不計算在內。合法性審核意見應當抄送承辦單位。
第三十二條 區司法局對決策草案按照下列情形分別提出審核意見:
(一)符合法定權限、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同意提交區政府討論;
(二)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不一致,建議承辦單位依法作出調整后提交區政府討論;
(三)應當履行而未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或缺少成本效益分析預測等材料,建議退回承辦單位補充履行相關程序或材料后再送請合法性審核;
(四)超越法定權限或者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建議不提交區政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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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集體討論決定
第三十三條 提交區政府討論決策草案,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第二十九條和區政府有關規定報送相關材料。承辦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區司法局的審核意見,不接受意見應當向區政府說明理由。
第三十四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區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由區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參加會議人員對決策事項的意見、會議討論情況和決定。
第三十五條 決策方案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區委、區人大常委會請示報告。
第三十六條 決策機關應當通過區政府網站以及在本行政區域內發行的報紙等途徑及時公布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七條 區政府辦公室、區司法局、承辦單位等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將履行決策程序形成的記錄、材料及時完整歸檔,依法規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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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決策執行和調整
第三十八條 決策機關應當將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納入督促檢查工作范圍,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執行限期報告、調查復核、情況通報、責任追究等工作制度。
第三十九條 執行單位應當制定具體的執行方案,落實執行措施,建立跟蹤調查制度,及時掌握決策執行的進度、效果以及存在的問題等。執行方案應當報區政府辦公室備案。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決策機關可以組織決策后評估,并確定承擔評估具體工作的單位:
(一)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
(三)區政府認為有必要。
開展決策后評估,可以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進行。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管理辦法由區政府辦公室、區司法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條 決策方案在執行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情況變化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實現的,執行單位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向區政府提出決策方案調整建議。
決策機關根據決策方案執行中的實際情況以及決策評估報告,可以對決策方案作出暫緩執行、停止執行或者重大修正的決定。
決策機關對已經實施的年度政府重大投資建設項目等決策擬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履行相關程序。情況緊急的,決策機關可以決定中止執行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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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承辦單位或者承擔決策有關工作的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履行決策程序或者履行決策程序時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由區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三條 執行單位拒不執行、推諉執行、拖延執行重大行政決策,或者對執行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瞞報、謊報或者漏報的,由區政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四條 承擔論證評估工作的專家、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違反職業道德和本細則的,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第四十一條及相關規定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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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星海鎮、區直各單位重大行政決策的制定、執行、監督等活動,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